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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
发布时间:08年11月26日  阅读次数:

    1、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有关规定
    3、纳税人有特殊困难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4、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5、欠税公告的有关规定
    6、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怎么办
    7、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规定
    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怎能么办?
    9、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如何正确处理
    10、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1、减免税管理的规定

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权利与义务
    扣缴义务人有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特殊困难的规定
        A、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B、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延期缴纳税款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五、欠税公告
    欠税公告的有关规定
    1、什么是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4)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公告场所 办税场所、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3、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六、税款差异处理
    (一)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怎么办?
    (1)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3)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怎么办?
    (1)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2)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怎能么办?
    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如何正确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称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七、向税务机关报告事项
    纳税人发生哪些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八、减免退税申请
    减免税管理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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