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希望地税能在市场培育期给予最大的扶持,能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洲国际装饰城)
答:纳税人的心情我们充分理解,但是税务部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依据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和法规。为了确保税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008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重点内容第一条就是:地方党政、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特别是有关税收优惠的文件。据我们掌握目前对专业市场培育期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涉税优惠政策。
二、我企业主要以出口业务为主,2007年以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企业因汇率变动发生的损益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支付给外商的佣金如何列支?(无锡洛社印染有限公司)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依据有一个重要原则,即资产的取得和持有强调历史成本,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强调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由于原则的不同就造成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财税[2007]80号文件已经有了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会计上要根据期末汇率进行折算,其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但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明确规定仍按历史成本计价,因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折算差额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历史成本,应该是该项交易或业务发生时按照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而不是其外币金额。此前,对于这样有外币折算差额,税法是允许其在税前扣除或计入利润总额的,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的处理方法,着重于历史成本原则,规定其不计入损益,这就导致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企业对此应当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跨年度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由于其在一个年度内收回、兑换或进行了处置,汇总差额已经得到了实现,这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跨年度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扩大了外币折算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对于外币业务量较多且跨年度的企业,这种纳税调整工作量较大。
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行为发生在境外的佣金可以按实列入费用列支,若劳务地发生在境内的,则应向对方索取地税发票入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在税前扣除。2、企业支付给境外个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佣金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实列支。
三、政府对企业的奖励款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收所得税的收入有三类: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同时,考虑到财政拨款界定标准的复杂性,专门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规定。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财政补贴应列作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应与会计制度一致。
四、我单位是股份公司,下设有一非法人营业执照的设计公司,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设计业务部分是否可由设计分公司来开票?(江苏天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答:非法人营业执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作为独立纳税单位。
五、税务机关将如何提高纳税服务来实现征纳和谐?
答:征纳和谐是一篇大文章,涉及到服务理念、服务平台、服务举措、服务评价、服务改进等一系列环节。目前,在组织机构上我局已成立了纳税服务中心,统一扎口全区的纳税服务工作。在服务理念上,我们以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满意度为目标,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三个理念。努力做到服务意识争先化,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制度规范化,服务大厅标准化,服务方式人性化,服务手段多元化,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率和税法遵从度。在服务平台上全力打造“纳税人之家”、“地税网站”和“大厅服务”三大品牌。在服务评价上,我们在全省地税系统首先应用了网上无记名测评,取得了显著效果。惠山地税的纳税服务已经走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但是我们还将继续努力。
六、怎样营造公正公平的纳税环境,使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降到最低?(无锡市惠山泵业有限公司)
答:一是立法公正,取消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取消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别,确保了税法的公正性。二是加强宣传,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让纳税人了解税法,充分享受政策。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推行“阳光政务”,如我们在网上将纳税人关注的个体户的定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具体名单等内容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七、怎样通过加强内部衔接,加强稽查、征管、事务所的衔接,精简下企业检查评估次数?(无锡锐克工具有限公司)
答:首先解释一下三者的区别,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重点是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案源主要来自于举报和上级部门统一确定的专项检查。征管部门实施的纳税评估主要体现管理和服务,纳税评估目的是消除纳税异常,辅导企业正确计算缴纳各项税收,一般不涉及处罚。税务(会计)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是一种中介行为,可以有效规避企业涉税风险,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各类减免税、财产损失报批等涉税行为时必须提供鉴证报告,在所得税汇缴、自查审计、注销等涉税行为时推广中介行为,引导和鼓励中介事业发展。
对于纳税人提出的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二个方面逐步解决,一是工作任务要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出现重复从源头及时解决。二是结果要共享,相关检查成果可以相互引用,有效避免对同一问题的重复检查。
八、怎样进一步强化申报、征管系统的稳定性,减少纳税人往复,真正方便纳税?(锡厦铝业)
答:目前系统运行总体比较稳定。我局应用的是全省地税部门统一的2.0征管操作系统,网上申报也是全市统一的版本,系统的维护权全部集中在无锡市局,年初无锡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试点单位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税库银的联网,在上线初期给系统带来了一定压力,申报期出现了一些异常情况,但总体还是比较顺利,纳税人也逐渐体会到了便利性。作为我们来讲,一方面是及时归集纳税人反映的情况,向市局提出改进意见;二是制定并有效执行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方便纳税人。
九、新企业所得税专题培训、针对企业常遇的税收政策执行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培训。政策咨询:对于在“新大中案”中被处理的一笔真业务假发票的业务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征管部门是否有统一的意见。用于污水处理项目方面的开支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无锡市前洲第三毛纺染织厂)
答: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疑难问题我们一直非常关注,前一阶段我们对于企业经常遇到的一些情况进行了汇总,并向上级部门进行了书面反映,在汇缴前我们会汇编成册进行重点宣传。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原则一是合法,二是真实,假发票违反了合法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甲企业向银行借款后,转贷给乙企业,中间无利息差,乙企业如何在税前列支该利息?甲企业是不是要到地税开票给乙企业,若要开票,甲企业要交那些税?
答:甲企业要到地税窗口开票,需全额缴纳5.55%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例外:根据财税字(200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货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