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
5.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