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公文类专用术语解释
作者:  来源: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添加日期:07年08月29日  ★★★

    催缴税款通知书

 
     税务机关督促逾期尚未缴税的纳税人按照限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期限为15日。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税务机关为进行税务检查而向纳税人下达的调取纳税人有关帐簿资料的税务行政文书。《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调取纳税人一定时期的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税务机关接受检查而向纳税人下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上述被检查帐簿等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帐簿资料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帐簿资料时,应随附《调取帐簿资料清单》,逐件详细登记调取的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并经税务人员与企业经办人员当面认定并签字。下达《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有利于企业按时将需要检查的帐簿资料送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从而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定额调整通知书
 
    税务机关调整纳税人应纳税定额的税务行政文书。《定额调整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定额后,对执行中因受各种情况、因素影响导致原核定定额偏低或偏高,与同类纳税人之间比较,税负差距较大,影响税负公平而需要对定额进行调整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重新调整核准纳税定额后下达的书面通知。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应纳税定额,有利于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适应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客观变化,保证纳税人应纳税额核定的客观、公正。《定额调整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一经下达《定额调整通知书》,纳税人必须按照通知书中核定的定额标准按期缴纳税款。
 
    发票印制通知书
 
     税务机关向经认定合法的承印发票的企业下达的通知其按规定要求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文书。发票印制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指定的具有承印发票资格的印刷企业下达的,要求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并按照要求交付验收、发送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通知。发票印制通知书由市、县税务机关填制并向指定的企业下达。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上述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企业按税务机关要求印制发票完工后,应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详细填写发票实际印制情况,报经税务机关验收。发票印制通知书对加强发票印制管理,杜绝发票的伪造、私印、丢失、被盗具有必要的保障作用。
 
    函
 
    也称公函、信函。信件的统称。“函”适用于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通知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函用途广泛。按使用用途可分为以下五类:(1)商洽性的函。就某项工作或事项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的函。(2)询问性的函。向不隶属机关询问问题、情况的函。(3)答复性的函。对不相隶机关询问的问题、情况,商洽的工作、事项给予答复函。(4)请求性的函。请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某些事项的函。(5)通知事项的函。向不相隶属机关和平级机关告知事项的函。
 
    核准停业通知书
 
     审核批准纳税人停止营业申请的税务行政文书。《核准停业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核定停业的起、止日期,要求按期办理停业手续而向申请停业的纳税人下达的书面核准通知。纳税人因季节性生产经营及其他原因,需暂时停业而不发生应纳税义务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申请审批表申请停业,停业期间纳税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停业期满,纳税人应立即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若需延期停业,必须在停业期限届满之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停业申请。核准停业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一经税务机关批准签发,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核定的停业期限,到期必须立即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办理有关恢复纳税事宜。纳税人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要承担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
 
    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因特殊困难影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核准同意其延期缴税而下达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行政文书。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规定,对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核准同意其在规定的处长期限内办理申报而下达的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人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税务机关在核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同时,核定申报期间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可以帮助纳税人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有利于纳税人维护和遵守正常的申报秩序。
 
    核准邮寄申报纳税通知书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人的税务行政文书。《核准邮寄申报纳税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同意采用邮寄申报纳税而向纳税人下达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申报邮寄申报。(一)大中型企业(包括涉外企业);(二)驻地距税务机关较远;(三)遵守税收规定,正确核算应纳税额,依法纳税无违章行为。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表和税款后,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办理税款缴库手续。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邮寄纳税申报,邮寄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议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
 
    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纳税人应纳税款或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申请人下达的书面执行通知。纳税人可以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退)税。减税、免税、退税的申请须经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退税决定无效。纳税人办理申请减免(退)税,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等手续凭证,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办理程序申请、报批。《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可有效地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排除外界对税收执法的干预,有利于严肃税收执法,保障税收法规、政策实施的统一性和杜绝各种随意性减免(退)税行为及其由此造成的国家税款的流失。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的税务行政文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后,纳税人在责令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税务机关为解除查封(扣押)而向纳税人送达的执行通知。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扣押);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纳税人在限期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而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纳税人办理解除查封(扣押),必须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适用于纳税人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后,在责令其缴纳税款期限内已缴清税款的范围。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有利于维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执法的公正、规范。
 
    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的税务行政文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实施暂停支付存款后的规定期限内,纳税人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解除暂停支付其存款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达的通知。实施暂停支付存款后,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下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采取暂停支付存款措施后,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暂停支付存款,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纳税人依法纳 。
 
   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解除阻止纳税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的税务行政文书。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实施阻止欠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出境措施后,欠缴税款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或者已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向出境管理机关送达的允许纳税人出境的执行通知。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可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税收执法的统一、规范。
 
    扣缴税款通知书
 
    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扣缴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超过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的纳税人下达的强制执行书面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未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未缴纳的滞纳金。税务机关送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应随附缴款书,并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税务机关一经下达,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按执行期限立即实施扣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后,不能按执行期限立即实施或拒不实施扣缴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书。纳税担保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担保人明确担保责任及其用于担保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出具的纳税担保证明文件。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为15日。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开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担保书有利于保证纳税担保责任的落实,保障应纳税款的及时人库,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纳税人因变更经营地址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由原税务登记机关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行政文书。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是由纳税人原税务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纳税人因经营地址变更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而向纳税人迁达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登记管理转移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迁移,应同时办理并随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与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交接。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有利于加强对迁移经营地址的纳税人的纳税管理,保证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完整移交,方便迁达地税务机关掌握迁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杜绝漏征漏管情况及其形成的税收流失。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税务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财产的拍卖所得依法予以处置的决定文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拍卖,对拍卖所得款项依法处置,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税(退款),领取完税凭证手续的税务执行决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而不缴纳,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应随附由拍卖单位和拍卖经手人签字盖章的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更正其申报(缴款)错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行政文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缴款书等存在的错误内容,向其下达的限定时间更正错误及办理补缴(退)税手续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应明确列出纳税人申报、缴款的错误环节、内容和应补缴或退还的税款额,应缴纳的滞纳金额。纳税人收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应按照通知书中列明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到下达通知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的执行,可及时纠正纳税人在申报、缴款环节存在的错误,保障纳税人申报、缴款行为规范、准确。
 
    申请退税(抵缴)审批确认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退还或抵缴税款的审批确认文书。申请退税(抵缴)审批确认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超缴税款退还或抵缴其他税款的申请,经审核并报上级税务机关确认批准后的实施文书。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纳税人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应详细填列申请退还税款的理由,证明多缴税款的凭证内容、退还税款的方式。有欠税的应先抵缴欠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施。申请退税(抵缴)审批确认书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应纳税税额计算、缴纳的准确能起到保障作用。
 
    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务机关责令未按规定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税务行政文书。《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下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按相关规定施加处罚的文字通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应根据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明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按规定处罚:(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纳税人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7)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制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发出《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税务机关送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应直接送达被通知人,并须取得送达回证。被通知人在收到《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能够及时纠正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有利于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对严肃税收法纪,规范并严格税收执法行为,也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税务案件移送书
 
    税务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税务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交接文书。税务案件移送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违反税法情严重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  向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移送交接手续的实施文书。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  应纳税款和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  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3)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4)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相应条款规定处以罚金;(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7)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9)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0)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诈骗罪的规定处罚;(1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务报告
 
    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机关的陈请或汇报所做的书面陈述。税务报告适用于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机关或其他领导机关汇报工作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或领导的询问等。税务报告可分为以下几类:(1)汇报工作情况。下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制度,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所写的报告。该类报告又可分为以下两类:综合报告。下级税务机关就一定时期的全面工作情况向上级机关书写的文字报告。专题报告。下级税务机关就某项具体工作的实施情况,某项具体问题的处理及结果向上级机关书写的文字报告。(2)反映情况报告。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原由、性质和基本意见书写的文字报告。(3)提出意见、建议的报告。下级税务机关就某项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或处理意见、建议,向上级机关书写的文字报告。(4)答复报告。下级税务机关回答上级机关就某项事件或问题的询问而书写的文字报告。税务报告反映内容要客观、真实、清楚、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准确、可行。税务报告一般不要求上级机关给予答复。
 
   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的税务行政公文。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而向法院送交的申请公文。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的;或虽经复议,但对复议决定拒不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或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可以保障税务处理决定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增强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税法实施的刚性,有利于从严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罚实施的税务行政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并送达纳税人执行的书面决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形成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税务机关采用强制手段追缴欠缴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数额在回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情节较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必须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及时治理并严肃处罚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
 
   税务公告
 
   公开宣布重大税务事项或者法定税务事项的文件。税务公告是税务机关对发布范围内告知对象应了解、掌握,并按照要求实施的税务重大事项,税务法律、法规等的公开宣布。税务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发布税务公告是为了让国内外及时了解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废止或修改变更情况,及时了解国家重大涉税事项,以便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和对国家重大涉及税事项的及时掌握和办理。
 
    税务公文
 
    税务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文件的统称。税务公文是税务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税务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和交流情况,推动各项税收工作开展的重要工具。税务公文主要包括以下十一类十二种:(1)命令(令)。适用于发布重要的税务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3)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4)公告、通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5)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7)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8)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和知照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征询意见或建议,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1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税务公文具备以下特点:(1)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税收业务实践性。税务机关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税收政策和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由此制发的相关公文,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同时,每件税务公文的制定形成,都是根据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用于指导税收工作,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因此,税务公文具有很强的税收业务实践性。(2)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对涉税行为规范力。税务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履行税务执法的权力。对涉税行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此,依据现行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税务公文也就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对不规则税收行为的有效约束力。(3)具有特定的体式和处理程序。为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便于规范公文处理,国家统一制定了公文体式和处理程序,要求各机关必须严格遵循不能违背。税务机关制发的税务公文严格依照上述国家规定实施,以体现税务公文制发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税务会议纪要
 
    记录税务工作会议要点情况和议定事项,并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或实施的文字材料。税务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税务工作会议情况和精神,记载会议形式或议定的,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内容。税务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内容。记载关于会议传达的内容,研究的问题。(2)会议决议。记载会议就传达内容提出的要求,布置的任务;就研究问题形成的决定、决议,解决的措施、意见以及有关各方应负的责任,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建议等。
 
    税务稽查报告
 
    记录税务稽查案件内容的文字材料。《税务稽查报告》是税务检查人员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及有关规章,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事项进行税务稽查后,根据检查出的问题、情况连同作出的处理意见写出的书面报告。税务稽查报告主要反映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情况。它是纳税人税收违法违规问题的文字记录,是依法惩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重要依据。税务稽查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1)稽查案件编号;(2)纳税人名称;(3)企业经济类型;(4)法定姓名;(5)检查所属期间;(6)检查人员姓名;(7)检查类型;(8)检查实施时间;(9)检查发现的违反税收法规、规章的问题、情况及主要手法,主要税收违法犯罪事实及法规政策依据等。税务稽查报告由从事税务检查的在完成税务检查后拟写,报告反映问题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文字叙述要清楚、简练,引用政策法规依据要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税务稽查报告如实记录、准确反映税务稽查案件的检查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明税法,严肃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提供了客观、详实、公正、全面的依据。有利于依法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作出客观、公正处理。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下达税务稽查任务的内部文书。《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是税务机关内部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计划、部署,要求下级税务机关在指定期间内对文件所列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而下达的文字通知。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必须随附待查纳税人清册,以便明确稽查对象,重点稽查内容等,便于下级税务机关按要求组织实施稽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下达,可有效保证税务稽查工作重点,便于稽查任务的落实和下级税务机关组织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通知书
 
    税务机关法实施税务稽查而向被检查人下达的税务行政文书。税务稽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执行税收法规和缴纳税款情况实施检查,要求其做好准备,接受检查而下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  县、市支行或省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  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无税务检查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便于纳税人提前做好所需资料等的准备。以便税务人员顺利实施稽查,有利于保证稽查进度、质量和规范税务稽查操作行为。
 
   税务决定
 
对涉税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并下达执行的文件。税务决定由国家税务领导机关做出,因此具备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的强制性。税务决定适用于对重要涉税事项或者重大涉税行动作出安排、部署。税务决定从内容上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对涉税重要事项做出具体操作安排和规定的决定。(2)对涉税重大行动做出具体实施安排和部署的决定。
 
    税务命令
 
    也称税务“令”。国家税务机关依据并为执行宪法和税收法律、法令,规定行政措施所发布的,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文件。税务命令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的,强制执行的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税务命令(令)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发布令。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发布税收规章。(2)行政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税收行政措施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3)奖惩令。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人员。
 
    税务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机关书面请示问题的答复文件。税务批复一般适用于上级税务机关答复、指示、批准下级机关请示和报告的问题、事项。税务批复主要分为以下二类:(1)指示性批复。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的税收政策等问题给予答复。(2)批准性批复。上级税务机关就下级机关请示中请求批准的事项、问题的具体内容给予答复。税务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有问必答。
 
    税务请示
 
    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批准的文件。税务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就某项具体问题、事项的实施、处理意见,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指示、答复或审核批准。税务请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1)工作问题的请示。下级税务机关就权限范围之外的,不能擅定或难以处理的情况、问题请求上级机关给予具体指示、解决。请求指示一般应写明请示机关对所请示的情况、问题的初步意见,以供上级机关决策时参考。(2)政策问题的请示。在税收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对某些具体政策条款把握不准或有特殊情况、不同理解,或政策制定不尽完善等,需要上级机关给予明确解释或具体指示。(3)请求批准的请示。下级税务机关就某项具体事项或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办法,请求上级机关批准实施。税务请示一般要求上级必须给予明确答复。
 
    税务通报
 
    将税务工作情况、经验教训通知所属有关单位、人员知喻的文件。税务通报是税务机关为推广经验,纠正错误,褒奖先进,鞭策落实推动工作按即定目标和要求发展而将工作中出现或存在的正、反两面较为典型的事例及时向所属单位、人员作出的书面通知。税务通报适用于表彰工作、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情况及需要各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知道的事项。税务通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表彰性通报。用于表彰先进人物、模范事迹、突出成绩。(2)批评性通报。用于通报事故、反面典型事件、重大错误行为和工作失误等。(3)情况通报。用于传达上级机关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重要精神等。
 
    税务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要求遵守或知照的税务规定、事项的文件。税务通告多为各级税务领导机关发布,告之的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告之的内容多属税收法规性、政策性事项。税务通告按内容分有以下三类:(1)公布政策法令的通告。该类通告约束力强,要求坚决照办,不得违反。(2)告之应当遵守事项的通告。要求告之对象严格遵守,违反了要受到相应的教育和处罚。(3)告之有关事项的通告。告之某些事项以知照。税务通告要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依据,通告的各项内容、规定不得与现行法规、政策相抵触
 
    税务通知
 
    将税务规定、情况、事项告之有关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知照的文件。税务通知由税务机关下达,要求下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通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税务通知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批转下级税务机关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税务通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发布性通知。用于发布税务规章、规定。(2)批转性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3)转发性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4)事项性通知。用于传达要求办理、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5)聘用或任免性通知。用于聘任或任免干部。
 
    税务指示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实施原则的文件。税务指示多为省(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布置全局性或重要性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完成任务的方法、步骤、要求、意见等指导性文件。税务法规性,具有行政约束力。税务指示一般侧重于工作原则、方法及策略方面的指导。它既可针对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发布,也可针对某个时期、某个地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性、局部性问题发布。税务指示除有明确要求的外,一般只要求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而不需汇报。下级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或领导下达的指示,必须认真研究组织落实。对因故不能实施的内容,要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及时反映。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为其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行政文书。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成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纳税人或欠缴税款而要出境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向其下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下列情况税务机关也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和个人来华承包海洋和陆上对外合作油田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以上所称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提供纳税担保责任书的同时,随附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以供纳税人选择填列。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税款而签订的协议文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税务机关征收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而与代征税款单位签订的、约束双方严格履行的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及协议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协议条款规定。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可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优势,加强对零散税收的源泉控管,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减少乃至杜绝零散税收的流失。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在限定日期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前缴纳应纳税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其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文所称赔偿责任,是指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给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可有效防范和制约纳税人偷逃税款行为,保障其应纳税额足额入库。
 
    询问通知书
 
    税务机关就涉税事项进行询问而向有关单位(个人)下达的,要求其接受询问的税务行政文书。询问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就有关税务问题在指定时间进行询问并要求有关纳税人委派有关人员接受询问而向纳税人下达的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就有关税务问题进行询问时,必须认真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时间。进行询问的起始时间;(2)地点。进行询问地点;(3)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姓名;(4)被询问(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5)被询问(调查)人工作单位、职务;(6)被询问(调查)人现在地址;(7)询问问答详细内容;(8)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实施税务询问,有助于税务机关直接了解、掌握纳税、扣缴义务人有关税务问题情况、资料,有利于对有关税务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认定,及时、准确地处理有关税务问题。
 
   应纳税款核定书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税务行政文书。应纳税额核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法核实征收或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纳税额,而向其下达的执行决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 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有以上所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以上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核定书适应纳税人经营核算有失规范、准确的客观实际,能够保障该类纳税人严格履行应纳税义务,防止同类型企业间出现税负失衡和杜绝国家税款的偷逃流失。应纳税额核定书具备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一经核定应纳税额后下达,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纳税额标准按时缴纳税款,不得有误。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时停止支付纳税人银行存款的税务行政文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1)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且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2)有欠缴税款行为,经责令限期缴纳不缴纳的;(3)有骗取税款行为的;(4)纳税担保人不执行担保责任的。采取暂停支付存款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可有效保证税务机关掌握严格税收执法的主动权,有利于有效治理逃避纳税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杜绝国家税款的流失。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核准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税务行政文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注税务登记而下达的准予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须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额、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实施注销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户数及税源变化情况,有利于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终止的准确认定和规范管理,可有效防止应缴税款的流失和有关税务证件、发票等凭证资料被冒领冒用。同时也可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
 
   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用非独立成交价格进行交易活动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进行调整,并确定应补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进行调整并限期补缴税款而向有关企业下达的执行通知。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应取得的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其他合理方法。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企业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无关联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以上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上文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要列明依据的税法条款,并同时附送《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以明确调整项目内容,便于企业依据调整后的项目金额计算核对缴税。
 
 
 
    阻止出境通知书
 
    阻止欠缴税款纳税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的税务行政文书。阻止出境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而向出境管理机关出具的阻止纳税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的执行通知。阻止出境通知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而有欠缴税款的企业(公司)法人和个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通知书的实施,可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法律的尊严,强制性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杜绝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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