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激励
指税收对生产、消费、投资等经济活动和行为产生的激励作用。税收激励可以分为国内生产一般激励、国内生产特别激励和对外贸易激励等。国内生产一般激励主要是指对国内生产给予的开业初期免税期、减免税、加速折旧等;国内生产特别激励指对特殊产业或地区给予的特殊税收待遇,如对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给予的特殊的减免税待遇等;对外贸易激励主要是指通过税收措施鼓励商品出口和对外投资。税收社会成本:
指征税中支出的管理费用、纳税人受到的净损失以及国家因征税而受到形象损失等有形和无形付出的总和。纳税人的净损失包括纳税人用于计算、申报、缴纳税款方面的各种费用及因纳税而带来的时间消耗等。
单一所得税论
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国家以所得为唯一课税对象,以所得税取代其他一切税收的单一税制思想。16世纪后期法国人波丹,18世纪初的福班等人都主张过单一所得税制。进入18世纪以后,德国税官斯伯利才明确提出单一所得税制,并在19世纪中叶以后盛行于德国。主张单一所得税制者认为,所得税只对富人课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且采用累进税率,富有弹性,较之单一土地税、单一消费税更为先进。但是,实行单一所得税制,仅对所得课税,对财产继承者等有纳税能力的人不课税,有失税收公平。
过分利得税
某些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的过分利得征收的一种税。一般以私营工商业和个人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利得超过标准利得的金额,一般采用累进税率,过分利得额越大,税率越高。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开征过分利得税,其目的有所不同,大体上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在非常时期开征过分利得税,目的主要是限制纳税人的过分利得,稳定市场物价。二是在平常时期开征过分利得税,目的主要是调节纳税人的利润所得,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计税依据方面看,过分利得税的性质与超额利得税相同。
资本利得税
对资本利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资本利得是资本所得的一种,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鉴于资本利得往往是经过若干年才积累起来的,或偶尔才发生一次,因而对资本利得课征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都采用低税率。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内,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
线性所得税
所得税的税率不随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而变化,其边际税率永远是相同的,从而使税额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呈线性相关关系,故称之为线性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不是单一的,随着应纳税所得的变化,边际税率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使税额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呈现非线性关系的所得税,称之为非线性所得税。超额累进所得税就是非线性所得税的一种。
通货膨胀税
政府因向银行透支、增发纸币来弥补财政赤字,降低人民手中货币的购买力,被喻为“通货膨胀税”。它一般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执行经济政策的一种工具。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特别是30年代大危机爆发,资本主义经济已无法“自行调节”,从而要求国家承担起干预和调节经济的责任。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造成资本主义国家各项财政支出的大幅度增长。但由于财政收入不能相应增长,国家预算便经常发生赤字,甚至连年发生巨额赤字。弥补财政赤字的办法,除了增加税收和借债之外,就是通过向银行透支而增发纸币。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国家增发纸币虽然可达到取得一部分财政收入的目的,但势必造成纸币贬值,物价水平提高,从而使得人民用同额的货币收入所能购得的商品和劳务比以前减少。由于它实际上是政府以通货膨胀方式向人民征收的一种隐蔽性税收,所以称“通货膨胀税”。通货膨胀会扰乱正常的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持有者为了少受损失,尽量使货币早些脱手,换回所需物品。在通货膨胀最严重时期,会出现盲目抢购,从而造成货币流通速度加快,加剧通货膨胀状况,妨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现在各国政府通过增发通货来弥补财政赤字的办法已很少使用,有些国家还利用金融制度加以限制。如美国的货币发行由联邦储备银行掌握,而联邦储备银行不隶属于总统,所以财政赤字无法通过直接增发通货弥补。另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货膨胀税是指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的一种隐蔽性的税收。在经济出现通货膨胀时,由于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人们的名义货币收入增加,导致纳税人应纳税所得自动地划入较高的所得级距,形成档次爬升,从而按较高适用税率纳税。这种由通货膨胀引起的隐蔽性的增税,被称之为“通货膨胀税”。
李斯特税收思想
费里德里希?李斯特(1789~1846)是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经济学大纲》(1827)、《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德国政治经济的国民统一》(1846),其中《政治经济学大纲》是其代表作。李斯特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于他对保护关税的论述中。他认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应采取保护主义。李斯特抨击了英国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和“世界主义”政策,认为它忽视了国家的作用和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民族特点,因而竭力反对自由贸易政策,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比财富本身重要得多。向国外购买廉价商品,似乎可以增加财富,看起来比较划算。但从长远来看,将会阻碍德国工业发展,使德国长期处于从属国地位。为了培养德国的生产力,政府必须采取保护关税政策。他说:“保护关税如果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由此使国家不但在物质财富的量上获得无限增进,而且一旦发生战争,可以保有工业的独立地位。工业独立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内发展,使国家获得了力量,可以顺利经营国外贸易,可以扩张航运事业,由此变化可以提高,国内制造业可以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加强”。(《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8~129页)。为了发展德国的制造业,李斯特建议征收进口关税来建立保护制度。不过,他认为,在采用这种制度时要逐渐进行,以免不正当地损失现有利益。而且,当受到保护的工业建立起来以后,应将进口税率降低。他提出,最初的保护税率可以定为40~60%,待到新工业建立以后,继续课征的保护关税税率为20~30%,而当这种发展完成之后,应终止执行保护关税政策。
罗雪尔税收思想
罗雪尔(1817~1894)是德国经济学家,旧历史学派的奠基人。他出生于德国汉诺威的一个高级法官家庭,早年在哥廷根大学和柏林大学专攻历史学和政治学。1840年任哥廷根大学历史学和国家科学的讲师。1841年开始任政治经济学讲师,兼讲政治理论史。1844年他升为教授。1848年起在莱比锡大学执教政治学长达46年之久。罗雪尔的赋税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等书中。他把权利思想划分为私权的观念和社会的或国家的观念。认为私权的国家主要依靠私权的财源,即封建领地及国家事业而存在,社会的整体的国家则依靠赋税而生存。在论述从私权的国家向社会的国家过渡的历史长河中,论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时说:“任何赋税都是个人享乐的牺牲。政治财富将为物质财富所收买。政治财富的购买的利弊得失与国家的命运有关。赋税不应从财产中而应从收入中征收这一原理,只在税额已达到极大程度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4页)。
新历史学派税收思想
新历史学派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由历史学派演变而来的德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派。其主要观点和旧历史学派基本一致,不过在运用历史归纳法上更趋于极端,同时更加强调论理道德和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更加热衷于鼓吹阶级调和与自上而下的社会改良。其主要代表有:L?V?史泰因、A?E?F?谢夫勒、阿道夫?瓦格纳等。他们建立了社会政策的税收理论体系,因此,被当时西方财政学者称为德国财政学界的三巨星。新历史学派沿用旧历史学派的观点,否认社会存在着普遍的客观的经济规律,变本加厉地反对理论研究和抽象分析,这也是被称作庸俗经济学派的原因所在。新历史学派鼓吹采用“历史统计方法”,满足于搜集个别行业或个别城市的历史统计资料,加以罗列和描述,而不作任何理论分析和概括,只热衷于堆砌特定时代和特定民族的经济发展史料。新历史学派反对传统古典学派关于“中性税收”的理论和政策,主张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税收。他们受当时德国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工人运动不断高涨所影响,主张推行积极的社会政策税收。即不应当把国家的职能局限于法律目的地狭隘范围以内,而必须使复杂的国家活动实现社会目的需要。扩张政府职能。从这一认识出发,新历史学派不再仅仅是把税收作为筹集国家经费的纯财政手段,更重要的是将其作为改变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赋予税收广泛的经济调节和社会职能,使一般财富的分配职能从属于社会政策的目的。社会政策税收理论是新历史学派理论的精髓,在他们看来,只有通过这种政策来改变财产、所得分配不公正的矛盾,才能稳定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须得社会秩序,才能贯彻税收的社会政策。
史泰因税收思想
史泰因(1815~1890)是19世纪后半叶创造德国财政学黄金时代的三大巨星之一。其代表作有《财政学教科书》和《财政学序说》等。史泰因认为国民经济与财政是一种有机的循环关系,提出了国家经济循环和财政本身是“再生产自行消费的经济能力”理论。在此理论基础上,又提出了“税收再生产理论”,即“负税力产生税收,税收产生行政,行政再产生负税力”。同时,他认为,国家财政在行政方面有三大职能:一是对国家生活予以节度;二是维持国家生活的秩序;三是由其本身“再生产”自行消费的经济力。他从第三种职能中提出了国家经费开支的生产性和税收再生产学说。因此,史泰因主张,国家为共同欲望负起课征税收和管理税收的责任,赋税额应和国家向人民所提供的物质资料和服务相等。赋税不得阻碍个别资本的形成。由各自资本形成的担负赋税的经济力量就是国家财富。所有的人应向国家纳税,而国家应该对所有的人们提供物质资料与服务。当这种投入与产出形成有机循环且健全有力时,国家经济力就会增大。史泰因关于税收再生产理论,提出了三项税收原则:(1)经济原则:税收必须以资本产生的所得为来源,不得课及资本自身,更不得课征重税以妨碍资本形成和积累。(2)财政原则:税收不得超过国家现实的总需求。税务行政应尽量减少征收费用。国库收纳的税金在作为经费支出以前,应当有效地使用,以减少损失浪费。(3)国民经济原则:即税收再生产的观点,亦即“经济-税收-经济-税收”的良性有机循环和赋税的再生产。
谢夫勒税收思想
谢夫勒(1831~1903)19世纪后半叶德国财政学三大巨星之一。在其《赋税政策原理》及《赋税论》等书中,根据国家有机体学说,阐述了他的税收理论。他把税收解释为个别经济基于其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为公共团体支付公益经费所共同分担的财务,国民不论是否从公共团体享受利益,均应纳税。谢夫勒主张按照纳税能力作为课税原则。国家基于现实的给付能力,应向一切有纳税能力者征收赋税。所谓现实的给付能力,不是有纳税义务的私人经济均衡地减少自己的满足,而是表示根据预算决定个人能交付多少,谋求对国家的均衡的支持。他认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源泉虽然是财产和所得,但只对财产和所得课税,难以实现纳税能力原则。他主张建立直接税与间接税并行的税收体系。直接税是按平均的负担能力课征的税;间接税是按特殊个别的负担能力课征的税,两者相互结合,可以实现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他还主张实行对少数高额所得及富有财产实行累进课税的方式,对低所得者采用递减的课税方式。谢夫勒以国家有机体理论为基础,在赋税与社会经济的相互联系上,来认识国民经济,研究赋税理论,这时社会政策学派起到了先驱的作用。
阿道夫?瓦格纳税收思想
阿道夫?瓦格纳(1835~1917)是社会政策学派财政学的集大成者和资产阶级近代财政学的创造者。代表作有《政治经济学教程》(1876年)、《财政学》(1877~1901年)。瓦格纳根据其所处政治经济及社会背景,通过吸收、整理、总结以前社会政策学派史泰因、谢夫勒等人的思想及观点,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以社会财政、税收思想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他把社会经济组织分为“个人的经济组织”、“共同的经济组织”和“慈善的经济组织”三种。财政是“共同的经济组织中由权利共同体构成的强制共同经济”。并据此提出了新的国家职能观。认为国家的职能应有发展文化教育和增进社会福利的职能,国家应为“社会国家”。并且,瓦格纳认为国家的活动是生产性的,财政支出也是生产性的,主张扩大财政支出。他首次提出了“社会政策税收理论”。瓦格纳的税收理论主要包括:(1)税收定义。他给税收下的定义是:“所谓租税,从财政意义上讲,就是公共团体为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凭借其主权,作为对公共团体的事务性设施的一般报偿,依据一般原则和准则,以公共团体单方面所决定的方法及数额,强制地征自个人的赋课物;再从社会政策的意义上说,所谓赋税,就是满足财政上的必要的同时,或不同财政上有无必要,以纠正国民收入的分配及国民财富的分配,借以矫正个人所得与个人财产的消费为目的所征收的赋课物”。(2)赋税体系。瓦格纳从他关于税收可以矫正个人所得和财产分配的思想出发,设计了所谓理想的租税体系。他认为,租税应该从所得和财产的取得、所有和使用三个环节去课征。瓦格纳把租税分为三个体系:①收益税系。即对纳税人取得所得或财产时所课征的税。②所有税系。即对纳税人持有的所得或财产课征的税。③使用税系(或消费税)。即对纳税人使用其所得或财产时课征的税,应当适应于经济的支付能力平等的课征,其标准应当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所得愈大,税率应当愈高;所得愈小,税率应当愈低。在消费税系中,对一般人所共同消费的商品课以轻税;而对奢侈品课以重税,以提高课税的道德性。瓦格那认为,只有运用税收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去调节社会分配不均,并更多的采用累进税率形式,就能够更好的发挥社会政策税收的作用。(3)税收原则。为了更好的制定和实施他的社会政策税收的目标,瓦格那提出了著名的“四项九端”税收原则:①财政收入原则。包括收入充分和税收弹性原则。②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和税种选择的原则。③社会正义原则。包含普遍和平等原则。④税务行政原则。包含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原则。瓦格那税收四原则发展了斯密税收四原则,他除将斯密四原则归并为社会正义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外,根据社会政策的需要,增添了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两原则,使税收在保证收入及向调节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的理论发展跨进一步,在税收与政治经济之间建立了联系。同时,瓦格纳比较突出地阐释了社会正义原则,即税收作为改善社会分配的一种手段,达到社会政策目的,矫正自由经济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瓦格纳的这种主张,既承认当时社会经济制度中存在不公正,又以社会政策的税收原则和财政作为改良手段,达到国家社会主义的目的。(4)税收转嫁。在税收转嫁理论方面,他持“相对转嫁论”的观点。认为税收能否转嫁,决定于市场交易中自由竞争的因素等条件,同时转嫁的方向及转嫁的程度,不但事先难以预测,而且事后也难以调查。所谓预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直接税,或预期能够转嫁的间接税,其实际的负担者往往并非如此。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社会政策学派特别是瓦格纳的税收理论,对于西方税收理论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产生过重要影响。
马尔萨斯税收思想
T.R.马尔萨斯(1766~1834)是英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出身于土地贵族的一个牧师家庭。1798年为了反对法国革命和葛德义的学说,对产业革命后出现的失业和贫困现象进行分析。他最著名的理论是人口论,著有《人口原理》。他认为人口以几何级数增加,生活资料以算术级增加,前者的增加超过后者的增加,造成人口绝对过剩,如不加以抑制,必然引起失业、贫困、饥饿和其他灾难。这条“人口自然规律”后来被称为马尔萨斯主义。马尔萨斯还著有《政治经济学原理》等书。他没有专门的财政税收论著,他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在论述财富的增长时,对若干税收理论问题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他认为,促进财富增长即生产发展有三个重大因素:资本的积累、土地的肥力和节约劳动的新发明,但是在这些因素刺激下生产出来的产品增加后,这些产品由谁来购买呢?没有购买者就会出现生产过剩危机。为了使生产能力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持足够的有效需求。政府支出的消费是保持产品与消费平衡的重要因素,由国家税收维持的非生产性消费,其特殊作用在于保持生产和消费的平衡,促进生产的增长。马尔萨斯不赞成李嘉图的征税会给资本带来损害、应力求少征税的观点。他认为要把征税带给私有财产的损失与征税带来税收有效需求,从而维持和刺激生产增长的好处加以比较,他主张牺牲前者,换取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促进财富的增长。他主张增税,不赞成减税。理由是减税对依赖固定收入生活的人们是一种好事;对商人阶级,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但是对劳动阶级,减税则是不利的,因为不管是取消赋税,还是谷物价格十分低廉,都不能补偿缺乏对劳动的需求所带来的损失。假如对劳动的一般需求减少,特别是突然地减少,劳动阶级就将在经济停滞和物价低廉中过悲惨的生活。假如对劳动的需求很大,他们就会在物价昂贵中富裕起来。
萨伊税收思想
萨伊(1767~1832)是法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创始人,也是其他西欧各国庸俗经济学的主要奠基者。他出生于法国里昂市的一个商人家庭,早年经商,后去英国留学。1794~1799年间,他在自己主编的《哲学、文艺和政治旬刊》杂志发表过许多经济论文。1803年,他的重要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论》出版,由于萨伊特别推崇亚当?斯密,所以该书以通俗形式解释斯密的经济学说,是最早把古典经济学庸俗化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后又出版了《政治经济学问答》(1817)和《政治经济学教程》等书。1816年后一直在大学任教。萨伊与李嘉图是同一时代的人,但他们的学说截然不同,李嘉图吸取并发展了斯密学说中的科学因素,而萨伊则扩大了斯密学说中的庸俗成分。萨伊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论》等书中阐述了他的赋税理论。主要包括这几项内容:(1)赋税定义。他认为,“所谓赋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之手转到政府之手,以支付公共费用或公共消费”。并进一步解释说,课税是纳税人缴纳的货物的价值,“纳税人付出赋税就是损失了货币。赋税一经被政府或其官员消费,对整个社会来说,价值便消失了”(这两段话均出自《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01~502页)。因此,萨伊认为,政治经济学应该研究赋税的性质、赋税的来源及赋税对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影响。萨伊不同意租税的负担会促进生产的观点,认为课税是向私人提取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充作公用,这些公共支出不用于社会的再生产。(2)课税原则。萨伊认为国家“最好的财政计划是尽量少花费,最好的赋税是最轻的赋税”(同上书,第504页)。并同意亚当?斯密关于限制国家职能和缩减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观点,认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坏事。萨伊提出的赋税五原则是①税率最适度的赋税。②只烦扰纳税人而不增加国库的情况达到最小程度。③各阶层人民负担公平。④在最小程度上妨碍再生产。⑤有利于国民道德。就是有利于普及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习惯。萨伊德赋税五原则,基本上继承了斯密的赋税四原则,又增加了有利于“国民道德”这一原则。在公平原则中,他主张对奢侈品课重税,对必需品课轻税。由于对这两者区分非常困难,他认为唯一公平的是对收入“需要以累进税率课税”。他主张实行累进税率,区别于亚当?斯密的比例税率。(3)税负转嫁与归宿。萨伊用“供需弹性”的理论来分析税负的转嫁与归宿问题。认为课税客体的负税比例与该课税客体的供给与弹性成比例,课税客体的需求弹性越大,租税的归宿越趋向于卖方;课税客体的供给弹性越大,租税的归宿越趋向于买方。
魏克塞尔税收思想
魏克塞尔(1851~1926)是19世纪后期以边际效用学说为基础的纯经济学派的财政学家。主要著作是《财政理论研究》(1896)。在该书中阐述了他的赋税理论??赋税利益说。魏克塞尔的赋税利益说引进了边际效用理论。他认为,赋税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是以国家给付的边际效用为标准来决定的。课税原则应求得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与个人因纳税损失财富的边际效用的等价关系。他从赋税利益说的立场说明课税总额与赋税分配两原则,同时也承认牺牲说的适用。他主张以“利益说”作为征收个别不等所得的赋税原则。“课税公正是以弄清现有财产及所得分配本身是否公正作为默契的前提……,原因是命令某人退还不当所有财富时,或阻止某人承认他无权拥有所有财物时,这对一般国家来说既不是给付也就不认为是牺牲”(《财政理论研究》德文版第143页)。魏克塞尔主张对继承制度,不劳所得课税,这种思想由林达尔继承下来,作为没收原则或社会政策原则加以发展。
亚当士税收思想
亚当士是19世纪末美国著名的财政学者。1898年他出版了《财政学原理》。在该书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英国和德国财政学思想。该书的体系是继承了英国的经济学说,同时亦受德国瓦格纳财政思想的影响,融英国财政学和德国财政学为一炉。亚当士的税收理论主要有:(1)关于税收的性质。亚当士指出,税收的产生和存在以私有制为前提。现代国家的税收一般都依法律课征,具有强制性。他认为税收具有三种性质:一是所征税款,必须用于国家和人民的事务;二是国家向人民征税应当公平,不应畸重畸轻;三是在刚性宪法的国家,税法以不违背宪法为前提。亚当士评价了关于税收本质的三种学说。对“交换说”和“利益说”,认为现代国家不宜采用这种理论,而赞同“义务说”。(2)关于课税权。亚当士认为,税收权是国家强迫人民纳税的权力,它构成一国主权的重要部分。(3)关于税收负担的分配。亚当士认为,依据税收义务说,应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并在征税方法上多采用累进税率。(4)关于税源的选择。他赞同瓦格纳的理论,对利润、利息、租金等属于不劳而获的产业收入征重税;相反,对劳动收入,应当征轻税。除此之外,亚当士还对税收转嫁学归宿等理论作了一定的研究。
沙格斯税收思想
沙格斯(1845~1927)是19世纪后期以边际效用学说为基础的纯粹经济学派的意大利财政学家。1887年他出版了《理论的国家经济原论》,在该书中阐述了他的赋税思想。沙格斯立足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从大所得每一单位的个人效用,比小所得每一单位的个人效用为小的观点出发,按主观价值理论把赋税现象作为经济价值问题来理解,认为当课税时,每个人所牺牲的财富价值应该在每个人之间平等负担,因此他主张采用累进税。沙格斯的论点并不是主张以对国家付出的个人价值作为标准来课税,而是主张实现个人间的价值的均等,即主张赋税的“牺牲均等”。
道尔顿税收思想
道尔顿(1887~1962)是英国近代经济学派的财政学者,本世纪初20年代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是《财政学原理》(1922)。道尔顿在该书第二篇“公共收入论”中阐述了他的税收理论。概括起来可表述为五个方面:(1)税收是社会购买力的转移。道尔顿的税收理论是建立在“最大社会利益原则”基础之上的。他认为,财政上的大部分活动,表现为一部分社会购买力的转移,既可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将购买力由个人转移到国家手中,也可以公共经费的方式,把购买力由国家转回到个人手中。他还认为,斯密所提出的一切公共经费为非生产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他指出,无论何种经费都可以带来生产性。凡是能增进社会福利的,就是生产性的。他批评了“赋税只以收入为目的”的观点,认为所有的赋税都有其他影响。因此他提出研究各种税对于社会福利的影响,是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2)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这是道尔顿对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即他分析了税收对人民工作及储蓄欲望的影响;税收对经济资源的各种用途及地域分配的影响;税收对分配的影响等。(3)纳税能力的测定。道尔顿提出了“服务成本原则”、“服务利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并提出了测定“纳税能力”的四种牺牲说:任意牺牲说、平等牺牲说、比例牺牲说和最小牺牲说。(4)税收分类。道尔顿在《财政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税收种类的几种分类方法:①按税收转嫁性质,分直接税和间接税。②按物品用途的持久性,分财产税和货物税。③按国家课税意图,分暂时税和永久税。④按课征客体,分对人税和对物税。⑤按税种构成数量,分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5)税收归宿。道尔顿的关于税收归宿的一般理论对后世的经济学者影响很大。
塞力格曼税收思想
E?R?A?塞力格曼是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上半叶西方著名的财政学家之一,1861年出生于纽约,在哥伦比亚大学毕业后到欧洲游学,回国后获博士学位,后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1885年,与J?Q?亚当?斯密和R?T?表列创立美国经济学会,1924年任该会会长,并任国民税务协会及大学教授协会会长。主要著作有:《租税转嫁与归宿》(1892)、《累进税的理论与实践》(1894)、《租税各论》(1895)、《所得税》(1910)、《财政研究》(1925)、《经济学论丛》(1925)。塞力格曼在税收理论方面的贡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税收起源理论。他把税收起源与发展分为7个阶段①自由贡献;②政府求助;③人民补助;④为国牺牲;⑤法律义务;⑥强制征收;⑦片面课征(《租税各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对于这七个阶段,尽管一些学者持有异议,认为各个阶段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楚,但从人类对税收的认识来看,其贡献还是很大的,以致于直到现在,人们在叙述税收的起源和发展时,仍然以塞力格曼的分析为基础。(2)税收转嫁理论。塞力格曼系统地研究了税收转嫁的学说史,概括出了税收转嫁的一般规律。他认为,“租税辗转问题本来是个价格问题,明确这点,就会发现课赋租税会涉及个人收入和支出怎样变化,变化到什么程度。换言之,就是要研究各种经济交易中两个当事者??买者与卖者,哪一个蒙受租税负担”。他还例举了11种情况,分别分析在各种情况下税收转嫁的程度和过程,指出税收转嫁分为全部转、部分转、前转、后转等各种情况,并把整个转嫁过程称作逃脱租税。(3)复合税制理论。塞力格曼在全面、系统地研究了欧洲各国税制的基础上,批判了单一税制的理论,论证了复合税制。他指出了单一税制的缺点,并把这些缺点归纳为四类:一是财政上的缺点。表现为限制财政收入的伸缩性,使财政收入失去补偿的可能,同时会加重税负不公;二是政治上的缺点。表现为不利于在进出口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同时使政府失去利用税收实现政治目的和调节经济的机会;三是道德上的缺点。主要表现为不利于贯彻普遍和平等原则,使税收脱离纳税能力;四是经济上的缺点,包括对贫穷社会、农业社会和富足社会的影响三个方面。塞力格曼认为实行复合税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复合税制并不是对同一课税对象实行双重征税,而是为了达到税负公平和调节收入,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所设立的多种税,为既征财产税或所得税,又征营业税或牌照税等。他认为对不同的财产和所得需要采用区别对待的原则,这就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种,实行复合税制。
剑桥学派税收思想
剑桥学派是英国著名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马歇尔创造的一个有较大影响的学派。它的主要代表除马歇尔外,还有其门生即后来成为福利学派先驱者的庇古、成为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任务的罗宾逊以及后来成为凯恩斯学派主要代表任务的凯恩斯等。由于他们先后的剑桥大学长期任教,故称“剑桥学派”。剑桥学派是以主观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前提,采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财政税收问题,对古典学派的财政税收理论持批判态度,并紧密联系现实的经济现象探讨影响国民经济活动的诸多税收因素。因此,在西方税收理论上,一些学者给他们冠以“纯经济学派”之名,以便同其他税收流派相区别。剑桥学派税收理论的主要内容反映在其代表人物的主要著作中。如果说古典学派体现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课税的意志,那么剑桥学派则是代表了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征税的历史要求。剑桥学派税收理论不论是税收本质、税收作用、课税效果方面,还是在理论研究的方法论上,都与古典学派有着重大区别。所以,剑桥学派的税收理论是现代税收理论与古典税收理论的分水岭。这一学派的许多税收思想除了解释现存的资本主义税收分配关系,模糊人们对国家课税本质和税负分配真实状况的认识之外,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但对现代税收学的发展和完善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其分析税收的思路、方法为后人所借鉴,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其统治地位最后才被凯恩学派的税收理论所取代。
马歇尔税收思想
阿弗里德?马歇尔(1842~1924)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著名的西方经济学家,剑桥学派的创始人。主要著作有:《经济学原理》(1890)、《产业经济学》(1879)、《产业与贸易》(1919)、《货币、信用与商业》(1923)等,其中《经济学原理》是其代表作。马歇尔对税收的论述虽然不多,但他的税收思想有很多新颖之处:(1)税收的公平问题。马歇尔认为,税收公平与否,必须从税制总体上加以判断。几乎每一种无偿税都会对某阶级或其他阶级加以不适当的压迫,但如果各种税的不均为其他税的不均所抵消,则赋税制度可以说是公平的,尽管就其中一部分看都欠公平。根据这种税收公平观,他主张对地产收益等按“股份制原则”征税。依据这个原则,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同时,他主张对所得和财产,尤其是对不劳所得和继承财产课以重税,但对资本课税要特别慎重。他认为,对消费品征收国内消费税和关税,一般不问纳税人收入的高低,造成税收负担上轻下重,对穷人来说极不公平。(2)累进税制。马歇尔处于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竭力主张对富人的财产和个人所得征收累进税。他的这一主张是建立在他的价值递减原理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一个人取得的超过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以上的剩余,是个人幸福的源泉。人们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满足,是以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起点。以后便能以收入增加的同一比例增加额而获得同样的满足。对于个人增加的同1镑收入,富人增加幸福的程度必然小于穷人增加幸福的程度。基于这一论点,马歇尔主张采用累进税制,把富人手中相当一部分收入集中于国家,以提高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幸福。(3)地方税制。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附录中专门探讨了地方税的征收范围、性质和设计等问题。他指出,地方税征收范围的确定要看居民是否流动,以及这个税种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他说,地方税种的征收范围和课税对象的选择,要以不导致工人的流动为优。如果对某一行业征收一种地方新税,使得这一行业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产生了流动,就不要征收这种税。而且,地方税最好采用有偿性税种的形式,即大部分地方税应用于直接增进当地居民和工人的福利上。无偿税属于对纳税人不提供补偿利益的税种,它具有驱逐纳税人的趋势,不宜用于地方税。马歇尔指出,无偿税和有偿税的适用原则是,采用无偿税形式应是偏重于全国性服务的税种,而采用有偿税形式则应是偏重于地方性服务的税种,以便根据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数量,给予他们以直接和特殊的利益。(4)税收的超额负担问题。这是马歇尔对税收理论的突出贡献。所谓超额负担系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外所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马歇尔认为,政府的课税活动进入市场以后,会改变或扭曲各种经济活动原来的利益与成本关系。这种扭曲效果就如在生产成本与消费利益间,插入一个“楔子”。而这个“楔子”的存在,即表示该社会资源的次优利用,也就是说,资源的利用不能充分反映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偏好。马歇尔利用他的基数效用理论,说明课税通过扭曲消费者的选择,使资源配置发生变化,从而产生超额负担。为避免超额负担的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需求弹性为零的商品课税;第二,对所有商品同样课税,如从价税;第三,对所得都课税。
林达尔税收思想
林达尔(1891~1926)是19世纪后期以边际效用学说为基础的纯粹经济学派财政学者,主要著作是《公正课税论》(1919年)。他从公共欲望理论出发,把国家对人们的一般给付理解为公共财富,个人或组织政党的个人集团对这种财富所支付的价格即为赋税。在赋税原则上,他极力主张公正原则。他说:“课税中的公正要求,历来就是我们的正义感,具有绝对的性质。这是不许可予以任何修改,必须无条件地逐步实行的。因此,在财政制度中财政政策及国民经济性质原则……给予优先于公正原则的地位,原理上是不恰当的”(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339~340页)。为了在财政部门实现公正,他主张设置特别税,没收所有不正当的财产,其次还主张发生的这种赋税负担应该适应公正的财产分配次序。林达尔从个人主义立场主张课税公正原则的优先性,同时他又站在边际效用学说立场上阐述他的赋税理论。他认为,“作为人民的支付数额,按人们公共财物所确认的边际效用,决定其价格,于是公共经济现象成为纯经济的价格现象”。
缪尔达尔税收思想
缪尔达尔是19世纪后期以边际效用学说为基础的纯粹经济学派财政学者,主要著作是《经济学说的政治因素》(1923年)。缪尔达尔认为,“人们能控制整个经济过程,完成按既定目的进行的社会经济指导。”(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341页)同时,在他的财政理论中,基于伦理、政治要求,主张不应采用价值判断。鉴此,他对赋税理论的研究侧重于赋税的归宿。他认为:“在广义上说赋税的归宿论,即赋税体系各种可能的作用理论,为财政学的唯一内容”,“这种财政学对于实际讨论,能够赋与有真正意义的基础”。但成为财政学唯一内容的赋税体系的作用“决不能孤立地研究。重要的是,应从政策措施的整个体系相关联的复杂的价格形成中来研究”(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第342页)。所以,赋税归宿问题与动态价格形成问题相结合的,赋税作用的现实研究必须把整个赋税体系建筑在动态的价格形成理论上。
阿瑟?赛斯尔?庇古税收思想
阿瑟?赛斯尔?庇古(1877~1959)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他是英国剑桥学派著名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学生,他在师承马歇尔理论体系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福利经济学。庇古的主要著作有《财富与福利》(1912)、《福利经济学》(1920)、《财政学研究》(1928)、《就业与均衡》(1944)等,其中《福利经济学》是其代表作。该书“国民收入的分配和财政”自成一篇,反映了他的财政学说,后来该部分以《财政学研究》为书名单独出版,他的税收思想也就体现在这本书中。在阐述赋税理论中,他把均等牺牲说发展成为最小牺牲说,并认为最小牺牲原则是税收的最高原则。其理由是:第一,根据一些学者的论述,均等牺牲包括同样并处在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的均等牺牲和一切人们之间的均等牺牲。他指出“同样并处在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的均等牺牲,和一切人们之间的均等牺牲是全然不同的另一回事”。前者包括在最小牺牲原则之中,后者无人明确说明它的具体内容。第二,均等牺牲的原则,包含着要向最穷的人课征若干税收的要求,这是违背增进公民福利的总原则的,而且也是无法做到的(《西方财政学说概论》,刘永桢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204-205页)。庇古给最小牺牲原则下的定义是:“为了获得最小的总牺牲,各项赋税应该如此分配,使纳税的货币边际效用,对一切纳税人都是相等的。如果甲纳税人所付的最后一个便士税款的效用,小于乙纳税人所付的最后一个便士税款的效用,则把对乙纳税人的一部分课税额转到甲纳税人的肩上,则能得到总牺牲的减少。所以,符合最小总牺牲原则的税收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是使所有纳税的社会成员的边际牺牲-而非总牺牲-均等”(刘永桢主编的《西方财政学说概论》第205页)。庇古还指出,最小牺牲原则不仅包括上述的均等边际当前牺牲(直接牺牲),而且还包括均等边际未来牺牲(间接牺牲)。在税务实践中,庇古认为,商品税不能贯彻最小牺牲原则,因为商品税无法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而所得税由于课税对象不是总收入,也不是毛收入,而是扣除各项费用、基金等后的净收入,所得税比较容易贯彻最小牺牲原则。同时他认为,要彻底贯彻最小牺牲原则,就要实行累进税率。庇古认为,应当对储蓄和固定财产征税,这有利于国民收入的均等化。此外,他还提出了几种新税,如垄断收入税和淌得税等。庇古的税收思想还包括:(1)利用税收来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促使财富的分配趋于均平,因为,增加社会福利,不仅要创造更多的国民收入,而且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的状况。如果财富分配不均,必然使资源配置不够理想,影响社会福利的增长。(2)适用税收达到生产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为了说明资源配置的最优条件或最适度,他提出了“边际私人纯产品”和“边际社会纯产品”、“边际私人纯产值”和“边际社会纯产值”两对概念,并给出定义。
巴恩泰布尔税收思想
巴恩泰布尔是英国近代经济学家,著名财政学者。代表著作是《财政学》(1892年)。巴恩泰布尔的财政学在继承古典学派的穆勒、马克洛克的英国财政利率体系中,比较接近亚当?斯密的学说,同时德国财政学对其影响亦很大。巴恩泰布尔的税收思想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税收的定义。他给税收下的定义是:“所谓赋税即个人或团体为履行权力而进行的公共活动,在财富方面被强制分担的贡献”(《财政学》英文版,第365页)。巴恩泰布尔进一步解释说,第一,所谓赋税的强制性,指的是法律规定了缴纳数额、方式、时期以及课税主体,而没有接受纳税人意见的余地。第二,赋税为强制的公课,即使通过政府提供公共财产而获得利益,也不是因为纳税人纳税的结果,而是由于赋税的作用。第三,财富的缴纳不一定使用货币,也包括强制的劳动。第四,赋税向所有国民课征。第五,赋税是对国家设施的缴纳,国家具有独自的需要,为满足需要必须课税。第六,为国家征收赋税以便提供公共财产。(2)关于税收的本质。巴恩泰布尔认为,赋税利益说对赋税本质的解释是错误的。因为由国家所提供的财货和服务的测定既十分困难又不现实,所以不能采用赋税利益说。他提倡“以最为人知,最为广泛承认的能力??财力作为课税尺度的原理”,这就是能力说。他认为,“均等牺牲原则不过是均等能力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均等能力意味着负担牺牲的能力均等。均等负担应使均等能力的纳税人们所感觉的牺牲相同,能力不均等时,应规定不均等的课税额以达到这一均等牺牲的目的”。“但是,能力与牺牲这两个词之间稍有不同。能力使人想到的是纳税力这个积极的因素,牺牲使人想到的是由于纳税所受的损失这个消极的因素。前者由某种客观的标准测定,而后者则属于纳税人的感情,所以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主观的”(转引自《欧美财政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367~368页)。他认为,社会的最大幸福是使全体负担最少的牺牲,因此,有纳税能力的人们应加重负担,而对平均负担额以下的人免除纳税。(3)关于税负转嫁问题。巴恩泰布尔认为直接税不能转嫁,税负能够转嫁的是间接税。他分析了最为简单的货物税的转嫁情形。第一,税负由消费者负担。在资本自由运动的条件下,由于不侵害平均利润,货物税税额只能转嫁于商品,提高价格,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第二,税负是由生产者负担。当垄断生产能够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时,因课税不能触及平均利润,课税额则有一部分将由生产者负担。第三,税负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当对某一商品征收货物税时,该商品的价格就要上涨,而价格上涨将使需求相对减少,结果生产者得不到高额利润,因此生产者与消费者相互让步,商定合理价格,消费者承担一部分税负。又由于课税价格上升的转嫁问题不仅是某一商品的需求的问题,也影响到其他商品的需求不得不使价格下跌。在这种情况下,既使流动资本的所有者不受影响,土地或固定资本的所有者却无法逃避税收负担
凯恩斯税收思想
凯恩斯(1883~1946)是现代西方经济学最有影响的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少年时代就读于伊顿公学,主修数学。1902年以数学和古典文学奖学金进入剑桥大学国王学院,专攻数学。1905年,他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到大学四年级,师从马歇乐和庇古学习经济学。1906年参加文官考试,名列第二,被选到英国财政部印度事务部工作。1908年辞去该工作,由马歇尔介绍到剑桥大学担任经济学讲师。1909年以一篇概率论的论文,取得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的院士资格。1911年起长期担任皇家经济学会《经济学杂志》的主编。1915年应征到战时英国财政部工作。1919年初,他以英国财政部首席代表身份参加巴黎和会。该年6月,因反对赔偿委员会的意见,辞去代表职务,回到剑桥大学教书。1929-1931年任麦克米伦财政和工业调查委员会成员。1930年任内阁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他还担任了不少厂商的金融顾问或董事。二次大战期间,他重进财政部任咨询委员会主要成员。1941年起任英格兰银行董事。1942年晋封为勋爵。1944年以英国代表团团长身份出席在美国新罕布尔什州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担任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董事。1945年作为英国首席代表参加向美国谋求借款的谈判。1946年3月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第一次会议。回国不久,因心脏病突发而猝死。凯恩斯一生写过许多论文和专著,其主要的著作有:《印度的通货和财政》(1913)、《凡尔赛和约的经济后果》(1919)、《货币改革论》(1923)、《货币论》(1930)、《怎样筹措战争费用》(1940)等等。凯恩斯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著作,是他在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该书的出版,在西方经济学界和政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一些西方经济学家把《通论》称为“凯恩斯革命”,并把凯恩斯与斯密和李嘉图相并列。凯恩斯的经济理论逐渐成为西方经济学的正统理论,资本主义各国政府纷纷采用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凯恩斯对于税收理论并未作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也未单独论述,而是将税收作为宏观分析的一个内容,重点研究税收在实现充分就业、防止经济和社会危机中的作用。凯恩斯在《通论》中提到:“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分配有欠公平合理”。据此,他从两个方面对税收问题作了研究,一是分析税收在保证充分就业中的作用,二是分析税收在消除财富不公平中的作用。他认为,征税总是政府将纳税人手中的货币征收上来。减少私人手中的货币数量,所以任何一种税都有促成通货紧缩,减少消费倾向的趋势,另外,许多税种对私人投资也有所妨碍。因此,政府应该减少租税,以提高有效需求和刺激私人投资,增加就业。这个观点,完全否认了传统的经济学家认为社会资本的增长是来自储蓄,而储蓄大多来自富人的所得,因而对富人不应多征税,更不应征累进税的看法。凯恩斯进一步提出了尽管对富人征收高税有积极作用,但税率并非越高越好,特别是所得税税率不能太高的观点。凯恩斯认为,间接税是一类不合时宜的税种,应当“改变租税体系”,将以间接税为主改变为以直接为主的税收体系。除了税收提高有效需求以外,对于如何消除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凯恩斯还特别出了两点:一是征收高额遗产税;二是对食利阶层课以高税。凯恩斯从他的一般经济理论出发,认为财政政策在增加有效需求和就业水平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整个经济政策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他指出,政府可以通过适当减少税收来刺激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提高,除对少数所得可以课征高税外,一般所得不宜课征过高的税收,否则将无异于对私人投资的妨碍。然而,在政府增加支出的同时,税收又不宜提高,那么收支之间必然出现“赤字”,而这正是凯恩斯极力推行的“财政赤字”政策。他认为,政府支出的增加,不应由变更税率来弥补,相反,税率还可适当降低。由于提高税率往往使消费倾向和投资倾向降低,因此他主张应实行一种不变动消费倾向,增加投资倾向为目标的税收政策,即不变动或降低税率的政策。在这里,凯恩斯摒弃了传统的健全财政理论和政策,而主张实行赤字性财政政策。只要财政政策能达到提高有效需求和充分就业的目标,政府支出和税收收入间差距增大并不可怕,一则增加支出将带来更多的可能收入,二则可以用发行货币或举债弥补税收的不足。很显然,凯恩斯的财政政策实际是一种赤字政策和通货膨胀政策相结合的扩张性政策。这种政策成为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制定税收政策的依据。然而,当西方国家出现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发的现象,使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发生危机。凯恩斯主义理论和政策遭到了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和供给学派的挑战。西方经济学界单纯注重总需求而忽视总供给的倾向急剧减少,研究重点转向供给方面。
萨缪尔森税收思想
萨缪尔森是古典综合学派最重的代表人物,也是当今西方经济学界知名度最高的权威人物,1936年他毕业于芝加哥大学经济系,后任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教授。曾被选为美国经济学会会长,并历任美国政府和财政金融机关的顾问。1970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金。其主要著作是1948年出版的《经济学》,现已重版15次,是历来最畅销的经济学教科书。这本书的理论体系先称之为“新古典学派的综合”,后又叫做“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萨缪尔森认为当代西方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政府的经济作用正在增长。政府在现代混合经济中,通过扩大财政支出的规模,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和直接地调节经济生活三个方面在起着重大的调节作用。财政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萨缪尔森的主要税收思想有:(1)税收原则。萨缪尔森认为当前有代表性的赋税原则有两大类:①利益原则。他认为一个公平的赋税应使每一个纳税者的贡献同其从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相一致;②牺牲原则(再分配原则)。他认为人们应按理想的“牺牲”方式交税,使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做到“公平合理”。所谓“公平合理”是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来解释,即再增加1元钱给一个人带来的满足是递减的,那么向百万富翁征收1元钱的税款,把它给予中等收入或低收入的人时,所增加的效用应比减去的多。不同的个人效用加在一起形成社会总效用,通过赋税可以使社会效用达到最大化。(2)税收作用。萨缪尔森指出,赋税是政府购买公有物品的资金来源,也是改变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他还强调财政政策对付萧条和通货膨胀的作用。当经济萧条、失业增加时,政府应增加支出和减税,以扩大需求,增加就业和国民收入。当出现通货膨胀时,政府必须减少支出和增加来减少社会需求,从而消除因过多的通货膨胀带来的价格增长。对于在如何利用税收调节经济政策方面,萨缪尔森更侧重于减税,主张大胆实行“增长性赤字财政政策”。认为减税能够增加人们可支配的收入,增加消费和投资,从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加国民收入。同时,根据乘数原理,人们的消费再支出又可以创造下一轮的就业机会和收入,可得到加倍的效果。至于减税会带来政府预算赤字,也无关紧要,它只不过意味着“混合经济”中私有部分的扩大。在减税的同时,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大量非法逃税和合法避税的现象,以扩大税基。他认为税收不仅是政府利用来调节经济的手段,而且还是安装在经济内部的自动控制的“内在稳定器”。由于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使它们具有自动调节的性能。在经济萧条时,征税额自然减少;在通货膨胀时,征税额也将自动增加。这些正与政府的意图相吻合。但是,税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只能缓冲经济波动的振幅,而不能百分之百地消除。这样就需要用“相机抉择”的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来对付经济波动。(3)通过变动税率来控制经济周期波动。即根据经济周期的情况来改变税率,当出现短期的经济衰退时,可以暂时降低所得税率,来避免可支配收入的下降,从而避免衰退的扩大;在通货膨胀时,可以通过提高所得税税率来减少可支配收入,从而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但是,他也认识到调整税率的困难很多,它需要议会进行长时间的辩论才能采取行动;另外,当衰退结束后,将税率恢复到原有水平却很困难。萨缪尔森税收思想的特点是强调税收调节和控制经济波动的功能和作用。主张政府运用财政支出、税收等政策手段来作用于微观经济,认为通过适当的宏观政策的调节,混合经济就可以避免高涨和萧条的最严重后果。萨缪尔森站在自由贸易论的立场上,反对保护主义,反对征收关税。他认为自由贸易可使每一个人得好处,而征收关税只使少数既得到利益集团受益。另外,关税是一种累进的销售税,会使商品价格上涨,最终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因而征收关税是不可取的。
汉森?阿尔文税收思想
汉森?阿尔文(1887~1975)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出生于美国南达科他州,1915年获得美威斯廉第大学博士学位以后,曾任明尼苏达、斯坦福、哥伦比亚等大学教授,1937年转到哈佛大学任教至1956年退休。在罗斯福实行“新政”时代,曾任政府经济顾问。他在哈佛任教近20年,培养了不少优秀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就是其弟子之一。其代表著作有:《财政政策与经济周期》(1941年)、《货币理论与财政政策》(1949年)、《凯恩斯学说指南》(1953年)。汉森?阿尔文着重研究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周期,提出了“长期停滞理论”。他认为20世纪初以来的资本主义经济是处于长期停滞的阶段,从趋势上看,资本主义的实际经济增长率越来越小于潜在经济增长率。因此,主张利用国家财政政策来有效地控制“停滞”,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稳定增长。在税收理论方面,汉森提出了“补偿性的财政政策”,主张在经济萧条时期扩大政府开支,减低税率,提高社会总需求,造成财政亏空;在经济繁荣时期,缩减政府开支,提高税率,降低社会总需求,造成财政盈余,使两个时期的财政盈亏互相补偿,以达到实现“充分就业”、“熨平经济波动”,加速经济增长的目标。他认为这种税收政策对应的经济危机、经济波动和促进经济增长有很大作用。税收是刺激投资的重要手段,而所得税在这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认为适用税率来调节需求比运用利率的收效更大。主张用较低的累进所得税率,来鼓励私人消费和投资支出,对投资于固定资本的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应实行减税或免税。汉森的一些理论对后来的新古典综合派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马斯格回夫税收思想
R?A?马斯格雷夫(1910~1989)是当代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在财政、税收理论方面有较高的权威。他生于德国。在美国获哲学博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哈佛等大学的经济学教授、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经济学季刊》编辑、国际财政研究所名誉副所长等职。他的主要代表作有:《财政理论》(1959年)、《财政制度》(1969年)。《哥伦比亚的财政改革》(1971年,与M?杰里斯合著)、《财政理论与实践》(1973年,与P吧?马斯格雷夫合著)。其中《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成为西方财政专业必读的教科书。马斯格雷夫在税收方面的主要贡献是:把税收理论和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政治决策理论、社会公共部门理论等融为一体,大大拓宽了税收经济学的研究领域。马斯格雷夫的税收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存在依据。他认为税收存在的主要根据是:①社会商品的存在。最终消费品可以区别为社会商品和私人商品两类。私人商品有排他性的特点,它的生产可以由个人的需求偏好来决定,可以通过纯市场法则来解决。社会商品是非排他性的。这类商品的供给不可能像私人商品那样由市场法则来决定。提供这种商品的费用必须采取强制性的税收来筹措;②分配不公平的存在。在纯市场经济中,分配是通过要素市场的价格机制来实现的。但这种机制形成的社会分配格局有时不符合社会“公平”观念,需要国家进行强制性的再分配,也就是说需要通过税收从一部分人那里取得收入,然后再通过财政支出手段转移给另一部分人,以便实现社会公平;③经济失调的存在。在纯市场经济中,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的目标,因此需要国家的强制干预,税收是补救经济失调的重要手段。(2)税收作用。马斯格雷夫从税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税收的地位出发,集中论证了税收三方面的作用:①资源配置作用。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为社会商品的供给筹措必要的资金,它要和整个财政支出政策联系起来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目的在于使社会商品的供给和私人商品的供给协调起来。二是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影响消费倾向,影响投资需求来改变私有部门的资源配置;②收入再分配作用。由于税收是强制征收的,因此它可以让在市场机制中形成的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让低收入者少负担税收,以便实现或改善社会公平的状况;③充分就业条件下的经济稳定作用。马斯格雷夫认为,要解决“滞胀”问题,需要广泛的货币政策、工资政策与财政政策的综合配套。(3)税制原则。马斯格雷夫对自A?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哲学家曾经提出过的税制原则总结为六条。①税负分布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都支付他“适当的份额”;②税收的选择应尽量不干预有效的市场决策。也就是说要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极小化;③如果税收政策被用于实现刺激投资等其他目标,那么应使它对公平性的干扰尽量地小;④税收结构应有助于以经济稳定和增长为目标的财政政策的实现;⑤税收制度应明晰而又无行政争议,并且要便于纳税人理解;⑥税收的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在考虑其他目标的基础上尽量地低。他认为,要同时实现上述各项目标是困难的,因此要权衡各方面的关系以后,选择可接受的税收体制。(4)税制结构。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虽然是政府强制进行的,但它也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应从税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来设计税制结构,并用社会资金流向图形来说明税制构成及各税种所处的位置及其作用。为此,马斯格雷夫在资金流向图上考察了商品税和所得税的分布,由于财富是过去存量的积累,无法在图上考察,只有另行分析。那么在税制设计时,马斯格雷夫认为还应该考虑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该选择社会愿意采纳的公平原则;二是洞悉赚钱能力在人口中的分布状况;三是劳动者的行为方式,尤其是要了解税收对就业与闲暇替代关系的影响;四是把税收与有效率的财政支出政策相联系。这样的税制结构才能贴近现实,才能趋向合理、便于操作。
新剑桥学派税收思想
新剑桥学派是当代凯恩斯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在与凯恩斯主义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以美国萨缪尔森等人为首的新古典综合派,就增长理论、资本理论、分配理论等进行论战过程中形成的。该学派自命为凯恩斯学派的嫡传,而把新古典综合学派称为“杂种的”或“冒牌的”凯恩斯主义。因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都执教于英国剑桥大学而得名,同时,又与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旧剑桥学派的传统理论相背离,所以,又被称为新剑桥学派或后凯恩斯学派或新凯恩斯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琼?罗宾逊、N?卡尔多、对新剑桥学派的产生有重大影响的还有P?斯拉法以及伦敦大学的罗伊?哈罗德、波兰学者卡莱茨基等,以上几个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者,是新剑桥学派的先驱、是新剑桥学派产生的理论基础。1958年,罗宾逊的代表作《资本积累论》发表,同年卡尔多在《经济研究评论》上发表一篇名为《几种不同的分配理论》的论文,把经济增长理论和收入分配理论结合起来,着重考察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劳动收入(主要是工资)和财产收入(主要是利润)在国民收入中相对份额的变化。他们在分析这种份额变化的规律以及对消费和投资需求的影响后认为,国民收入分配失调是社会症结所在,强调应由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对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节,以实现收入的“均等化”。他们两人根据共同的理论特点,并提出自己的模型。由此,标志着新剑桥学派的产生。1962年,罗宾逊又出版了《论经济增长的理论》论文集,再一次宣扬如何利用凯恩斯理论来解决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等所谓迫切问题。使新剑桥学派的理论与政策的观点更加旗帜鲜明。新剑桥学派的税收理论主要反映了在其代表人物与萨缪尔森等人的新古典综合派的论战中。这两个学派都把税收看成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后凯恩斯主流学派主要把税收视为调节需求水平,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工具;而新剑桥学派除了承认这一点外,强调充分发挥税收在缩小贫富不均方面的作用。在税收政策上,新剑桥学派认为在税制的设计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公平原则。在所得税制度上,采取累进税率,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在消费税上,对奢侈品征税,对生活必需品则给予减负税;特别主张实行没收性的遗产税(除了给寡妇、孤儿留下适当的终身财产所有权外,以便消灭私人财产的集中,抑制食利者收入的增长,并把政府通过没收性的遗产税所取得的财产及其收入用于公共目标。事实上,新剑桥学派也同时意识到,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往往为一些政治因素所左右,从而削弱了税收在缩小贫富分配不均方面的功用。在适用税收杠杆来调节有效需求,不仅要注重对需求总量的调节和宏观分析,而且还要做好微观分析,即分析减税的好处由谁获得和增税的负担由谁承受的问题。那么,政府减税的好处由谁获得则有三种可能:(1)收入越低的人减免越多。(2)不分收入大小一律按同一比例减税。(3)减税的好处主要由最富有的少数财团或个人获得。他们认为,最理想的是第一种情况,后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公平原则。
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派税收思想
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派亦称“新古典综合学派”,是当代凯恩斯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A?H?汉森、P?A?萨缪尔森、J?托宾等人。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派十分强调税收在调节和控制经济波动中的功能和作用。
新古典学派税收思想
见“剑桥学派”。
货币学派税收思想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货币学派的税收理论。所谓“货币学派”,或叫“货币主义”,就是用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来说明产量、就业和物价的变化。货币学派认为通货膨胀、经济萧条或经济增长都可以而且应当唯一地通过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的管理来调节。所以说,货币主义的理论基础是“现代货币数量论”。它强调货币的重要性,认为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是影响物价水平变动和经济波动的最根本的动因。主张实行所谓“单一规则”的货币政策,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使它与经济增长率相适应。同时,还主张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货币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大都曾在芝加哥大学任教或学习过,所以又被称为“芝加哥学派”。这个学派的真正领袖是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出生于纽约,1928年进入路特吉斯大学专修数学,后补修经济学,1932年大学毕业时得到主修两个专业的资格。当年秋去芝加哥大学当研究生,翌年去哥伦比亚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一年后返回芝加哥大学,给亨利?舒尔茨当了一年研究助理。1935年去华盛顿全国资源委员会工作,1937年去国民经济研究局协助西蒙?库兹涅茨研究专门职业的收入,最终成果是两人联名发表的《独立专门职业收入》,也是作为弗里德曼在哥伦比亚大学的博士论文。弗里德曼于1941年~1943年在美国财政部研究战时赋税政策,1943年~1945年在哥伦比亚大学参加哈罗德?郝太林和阿伦?华立斯领导的小组,作为数理统计学家,研究武器设计、军事战术和冶金实验问题。1945年去明尼苏达大学任教,1946年应聘去芝加哥大学教经济理论,迄至1972年在芝加哥大学退休后,作为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的一名高级研究员,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弗里德曼在1953年~1954年曾是剑桥大学同维尔和开乌斯学院的一名富布赖特客座教授,他还被选任1967年美国经济学协会会长。弗里德曼于1964年在戈德华特参议员竞选总统时当他的一名经济顾问,1968年尼克松竞选总统时,他作为经济顾问委员会的一名主要成员,并曾是里根政府的经济顾问。所以说弗里德曼是货币学派的权威人物。货币学派的其他代表人物有美国的A?哈伯格、K?布伦纳、L?C?安德森,还有英国的伦敦经济学院和曼彻斯特大学的一些教授。货币学派在税收方面的主要思想是:(1)反对用减税政策来刺激经济,认为实行减税政策,要增加购买力,加剧通货膨胀;(2)反对高税率,特别是反对累进税率,认为高税率阻碍投资,影响经济的增长;(3)反对对生活贫困者实行差额补助金的社会福利制度,主张用“负所得税”方案代替之。货币主义是在凯恩斯主义理论与政策破产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以图医治经济危机或“滞胀”问题。
米尔顿?弗里德曼税收思想
米尔顿?弗里德曼是当代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创始人。1976年他对“消费的分析和在货币的历史和理论方面的成就,以及他论证了稳定经济的政策的复杂性”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迄今为止,弗里德曼的著作主要有:《实证经济学论文集》(1953年),《消费函数理论》(1957年),《货币稳定方案》(1959年),《价格理论》(196年),《资本主义与自由》(1962年)《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与安娜?施瓦茨合著,1963年),《通货膨胀:原因与后果》(1963年),(美元与逆差)(1968年),《最优货币数量和其他论文》(1969年),《货币分析的理论结构》,《自由选择》(与夫人罗丝?弗里德曼合著,1979年)。弗里德曼的税收理论,主要是从货币主义角度分析的。他把通货膨胀归结为国家财政干预的结果,认为要促进经济增长就必须控制货币供应量,同时对税收政策提出以下设想:一是改革税收制度,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减征投资收入、土地开发和公司利润税等,以达到增加私人收入,增加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二是为了弥补直接税因减税造成的损失,要加强间接税的征收;三是实行“负所得税”。所谓“负所得税”,实际上就是政府发给的补助金,它是指政府规定某种收入保障数额,再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给予适当补助。为了不把低收入者的收入一律拉平,补助金应该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的多少按比例发给,运用税收手段来支付。负所得税的计算,可用公式表示: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额一(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假定维持一定社会生活水平的保障数额为1500美元,负所得税税率为50%,则按照个人不同的实际收入额计算的“负所得税款”及税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美元
个人实际收入 负所得税(即政府给予的补助) 个人可支配的收入
0 1500-0 1500
1000 1500-(3000×50%)=1000 2000
1500 1500-(3000×50%)=750 2250
2000 1500-(3000×50%)=500 2500
3000 1500-(3000×50%)=0 3000
按照此种补助办法,不同收入水平的贫困者,可以得到不同的补助数额,即负所得税税款、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多少均不一样,收入达到3000美元以上者则不给予补助。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差额补助法的那种把低收入者的收入统一拉平的弊端。这种办法,弗里德曼认为可以鼓励人们工作的积极性。货币学派认为,实行“负所得税”可以通过收入或享受上的差别,来鼓励低收入阶层的工作积极性。但这种把所得税和社会福利制度结合的主张或试验,设计负税率是实施负所得税的关键。负税率的设计必须依据社会愿意加以适用的社会福利函数来衡量。百分之百的负税率无疑会助长懒惰行为,造成新的分配不公。
供应学派税收思想
本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税收思想和政策主张。该学派是在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面对生产停滞、严重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局面束手无策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个学派的理论认为,在不受干预的市场经济中,供给能自动创造需求。国民生产增长率的主要决定因素是一个国家中劳动力和资本的配置及其有效利用。企业和个人提供生产要素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为了谋取报酬,取得税后的实际收入,政府应该改变税收政策对供应者的刺激,使其成为刺激供应,增加实际收入的工具。用改变报酬的方式来使人们喜欢工作胜过闲暇,乐于投资胜于消费,使生产的源泉胜过财富的坑洼,并使纳税活动胜过不纳税活动,这样政府就能直接而有力地促进真正的需求和收入的扩大。供应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里根政府的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阿瑟?拉弗;美国国会众议员T?F?肯普;美国经济学家、哥伦比亚大学教授R?A?孟德尔;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M?弗尔德斯坦;里根政府的财政部副部长N?B?图雷等。其中,拉弗和肯普被认为是供应学派的激进派人物。供应学派税收理论同凯恩斯主义的税收理论相比,有三个明显的变化,即由强调刺激需求改变为强调刺激供给;由强调实行“收入再分配”,改变为强调鼓励生产、工作效率和扩大收入差距,由强调政府干预改变为强调运用市场机制。供应学派的税收理论,可以概括为四点:(1)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关系的理论。其依据是拉弗提出的著名的“拉弗曲线”。这条曲线的简明含义是,在税率和税收收入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当税率为100%的时候,企业没有任何利益,税收就成为乌有;相反,如果税率为0,政府收入难以保持,自然使政府陷于瘫痪。因此,在这条曲线上一定有一个最佳税率点,这个点表示的税率可以取得最大的税人和预期的最佳的国民生产总值。(2)降低累进税率与边际税率。在70年代初,供应学派认为美国经济中的根本问题是税收制度。主要原因是由于所得税的高累进税率制度和“税率结构”不合理,也就是对富人征税适用的税率太高,税负太重。供应学派认为,实行高累进税率制度,富人税负繁重,有许多坏处,如影响富人投资的积极性,其实,增加税负,对富人的消费开支没有多大影响,主要是影响富人投资的数量和质量;促使地下经济发展,由于税率进入“拉弗曲线”所称的“禁区”,迫使一些企业和职工不断逃入税金避难所,进入不纳税的地下经济的行列,增加逃税现象;其弊端还有“经济转移”,即资本外逃和人材外流,这和为了增加收入显然背道而驰。所以供应学派竭力主张降低税率,特别是降低边际税率。因为,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对人们创造新增收入积极性的伤害也越大。供应学派认为,降低边际税率不是简单的“收入回流”,而是会同时带来刺激收入增加的因素。因此,要想向富人多征税,就要先降低富人的税率,要想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就要先向纳税者减税而不是增税。因为降低税率意味着更好的刺激、更好的刺激意味着更高的储蓄率、更多的资本形成、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实际工资的更大增长。(3)税负轻重对人们消费与投资、休闲与工作的决策影响的理论。这个理论是用“相对价格理论”来说明的。相对价格理论是供应学派减税主张的重要理论基础。它认为,消费与投资、休闲与工作都是有代价的,都有一定的价格。税收负担也是一种代价、一种价格。在一定条件下,税收负担“价格”的高低,决定消费与投资、休闲与工作价格的高低,从而影响人们对消费。投资、休闲与工作的决策。相对价格理论的提出,为供应学派的减税政策主张,提供了经济上的依据。既然税率越高,闲暇的代价就越小,工作报酬就越低,自然高税率就会鼓励闲暇、打击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同样,既然税率越高,消费的代价就越小,投资的报酬率就越低,自然高税率就会鼓励消费、打击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因此,在劳动者、储蓄者和投资者对较高报酬的反映“弹性”较大时,减税的“自偿”能力也越大,这时,减税不仅可以把闲暇的时间和闲暇的资金转化为生产要素,而且税收收入也不会减少。(4)减少政府干预和税收减免。供应学派虽然十分推崇J?B?萨伊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但并不一般地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对某些税收项目实行减免,实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表现,因为它不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而是握有减免税权力部门主观意志的体现。减免税的规模越大,越会使税基缩小,越会代替市场机制的作用,越会增加纳税人对税负不公平的担心。而且有些税收减免还常常是只能刺激需求,不能刺激供给。所以供应学派主张应该用减少减免税的办法换取降低税率,用低税率去刺激投资、储蓄和工作的积极性。供应学派的理论主张对整个80年代美国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里根被罗伯茨称为“供应学派的第一位总统”。但也有些经济学家认为,供应学派的政策作用结果会使美国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贫富悬殊在以空前的速度加深,这在政治上“已埋下灾难的种子”。
经济体制
一定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有封闭式经济体制和开放式经济体制两种。封闭式经济体制是指没有多少对外经济交往关系、国内各地区之间也缺少横向联系的一种经济体制。该体制以不发展商品经济、自给自足的经济为特征。在对外经济关系中,闭关锁国,不发展对外贸易和其它各种对外经济关系;在对内关系中,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相互封锁、自立门户。这种经济体制妨碍对外进行物资和经济技术交流,妨碍合理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妨碍对内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沿海和内地、边境,城市和农村,以及各行业的技术、物资和人才交流,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开放式经济体制是相对于封闭式经济体制而言的。它首先是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联系;同时也包括对内开放,实行对内经济联系的一种经济体制。该体制是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以及商品经济所形成的世界市场和国内统一市场的需要相适应的。它一方面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技术交流,以及合理利用外资、对外开放;另一方面在全国各地区之间相互开放,使各地区各行业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国内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的合理交流,促进经济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前,实行的就是封闭式经济体制。
金融市场
由资金供求双方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融通资金的领域或场所。金融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地讲,金融市场是资金供货及有价证券的买卖市场。广义地讲,金融市场不仅仅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借贷或交易融通资金的场所,而且包括由一切金融工具和资金供求者所形成的供求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市场可以分成若干类。从金融市场的场所划分,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由金融工具和供求双方所构成的借贷或交易的场所表现为“有形市场”,而由一切供求关系所形成的市场范畴则是抽象的“无形市场。从金融交易的直接性划分,可分为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沟通资金借贷或交易双方,完成社会供求活动,称为间接金融市场;不需要媒介机构,由借贷或交易双方直接接触完成供求活动所形成的则是直接金融市场。以金融工具的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中长期金融市场。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下的交易是在短期金融市场完成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交易则是在中长期金融市场上交易,按照地域划分,可分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按照交割期限特点划分,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按照交易对象划分,可分为票据市场,贷款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包括各种不同工具的借贷和交易,按照不同种类和内容划分,金融市场包括三类:(1)资金市场。主要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类。货币市场又包括银行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存单市场、短期市场等。资本市场包括中长期市场、有价证券市场。(2)外汇市场。主要有现汇市场和期货市场。(3)黄金市场。包括现货市场、期货市场。金融市场的主体是资金,参与者包括政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个人、各种基金会等。金融市场的价格有多种:借贷利息率、贴现率、汇价、股价、债券价格、各种期权期货价格、金价等等,这些价格在竞争中自发形成。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已初具规模。现已包括同业拆借市场、资金借贷市场、国库券转让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
贷款
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根据必须归还的原则,按一定利率,为企业、个人等提供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我国银行贷款,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农户贷款等科目。
票据
具有流通性的书面债权债务凭证。即票据以书面形式载明债务人按照规定条件(期限、方式等)向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义务。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其转让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行为方可实现。票据可以分为商业票据、融通票据、银行票据等几大类。①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中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主要有期票和汇票两种。商业票据的转让要经过背书,背书人负有与持票人相同的对票据进行支付的法律责任。通常商业票据的持有者将其提交银行贴现,以取得现款。②融通票据,又称金融票据,是专为融通资金而签发的票据。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由需要融资的一方作为债权人签发票据,另一方则作为债务人予以承兑。需要融资的一方可持已承兑票据通过贴现等方式获得资金;而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交承兑人以备清偿。融通票据的流通不反映真实商品的周转。③银行票据,是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了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支票和银行券就其银行债务凭证的属性而言,也是银行票据。票据的主要形式有:期票。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承诺在约定期限偿付欠款的债务凭证。期票在到偿付期限之前,经债权人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限。期票的每次转让均须经过一次背书,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偿付情况下,背书人向有偿付责任。汇票。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开具,命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书。它又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本票。以出票人本人为付款人的票据,一般为银行所签发,有些由邮政部门、市政机关及私人公司所签发。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兑取现金。票面载明受款人姓名的为记名本票,否则为不记名本票;票面上规定有票据期限的为定期本票,否则为即期本票。支票。存款户向银行签发,要求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上按一定金额付款的凭证。支票可以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划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经过一定的手续如背书等,可以广泛地转让流通,具有信用货币的职能。票据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经过票据行为才能真正建立。
国际货币体系
各国政府为适应国际贸易与国际结算的需要,对货币的兑换、国际收支的调节等所作的安排或确定的原则以及为此而建立的组织形式等的总称。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容包括:(1)各国货币比价的确定。包括汇率确定的原则、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等。(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对国际支付所采取的措施。如本国货币能否对外兑换以及是否限制对外支付等。(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供应的方式等。(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包括逆差国与顺差国承担的责任。(5)国际金融事务的协调、磋商和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金本位制。当时,黄金国际间的支付原则、结算制度与运动规律都是统一的,从而形成了国际金本位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是金块本位与金汇兑本位制,这个时期的货币制度同样具有国际金本位制的特点;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世界经济危机期间,各种金本位制均告崩溃,统一的国际货币体系不复存在。二战后,建立起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亦称黄金美元本位制或国际金汇兑本位制。目前,各国正要求进一步改进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货币体系
各国政府为适应国际贸易与国际结算的需要,对货币的兑换、国际收支的调节等所作的安排或确定的原则以及为此而建立的组织形式等的总称。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容包括:(1)各国货币比价的确定。包括汇率确定的原则、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等。(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对国际支付所采取的措施。如本国货币能否对外兑换以及是否限制对外支付等。(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供应的方式等。(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包括逆差国与顺差国承担的责任。(5)国际金融事务的协调、磋商和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金本位制。当时,黄金国际间的支付原则、结算制度与运动规律都是统一的,从而形成了国际金本位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是金块本位与金汇兑本位制,这个时期的货币制度同样具有国际金本位制的特点;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世界经济危机期间,各种金本位制均告崩溃,统一的国际货币体系不复存在。二战后,建立起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亦称黄金美元本位制或国际金汇兑本位制。目前,各国正要求进一步改进国际货币体系。
税收职能
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它以税收的内在功能为基础,以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为转移,是税收内在功能与国家行使职能需要的有机统一。税收的职能一般有三:(1)财政职能。亦称“收入手段职能”。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税收作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剩余产品分配的活动,承担起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任务。税收自产生之日起,就具备了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并且是最基本的职能。(2)经济职能。亦称“调节手段职能”。国家为了执行其管理社会和干预经济的职能,除需筹集必要的财政资金作为其物质基础外,还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正确的经济政策,以及体现并执行诸政策的各种有效手段,才能得以实现。税收作为国家强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改变了各阶级、阶层、社会成员及各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物质利益的多寡,诱导着他们的社会经济行为。因此,国家有目的的利用税收体现其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通过对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的调节,使他们的微观经济行为尽可能符合国家预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以有助于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从而使税收成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自产生之日起,就内在了经济杠杆功能。但它的实现,却受到一定社会形态下国家政治经济状况及国家任务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对实现税收调社会经济生活的职能,既提出了强烈要求,也提供了可能的条件。(3)监督职能。税收政策体现着国家的意志,税收制度是纳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绳。它约束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的政治要求。因此,税收成为国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强有力工具。税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广泛性与深入性,是随商品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而发展的。一般地说,商品经济越发达,经济生活越复杂,国家干预或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就越强烈,税收监督也就越广泛而深入。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职能、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的职能,是税收职能的整体内容。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是基本的,是实现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和监督社会经济生活两项职能的基础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和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的职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税本
形成税收收入的经济基础。指国民经济的生产力,包括人力、资本、土地三个要素及由此结成的生产经营单位等。税本与税源有区别,也有联系。西方财政学者常将税本比作“因”,将税源比作“果”,将税本比作树木的“根干”,将税源比作树木的“果实”。两者的关系为由因生果,由根干生果实,由税本生税源。国家的税收征自税源,不能征自税本。如果征自税本,势将损害国民经济的生产力;生产力损害后,税收收入也没有经济基础。犹如树木的“根干一枯,果实也无从出;果实一缺,税收遂无支给之源”。保护税本是西方财政、经济学者提出的一项税收原则。不过,保护税本是就整个经济而言的,国家在运用税收杠杆过程中,有时也要限制某些经济单位或经济活动的发展。这不仅对国民经济无害,反而对国民经济有利,是保护税本的另一种形式。
税基
据以计算机应纳税额的基数。包括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车船的辆数及吨位数等。后者如商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及个人及企业的所得额等。税基是计税依据之一。在税率未变情况下,扩大税基会增加税额,缩小税基会减少税额。税基又制约着税率的具体形式和使用标准。在税基为实物量时,税率多为定额税率。在税基为价值量时,税率多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随着税基的增大,税率也不断提高。税基与征税对象数量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在许多情况下,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量的某种表现形式,如在对商品征税时,税基是所得额等。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在有的情况下,税基只是征税对象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对企业所得征税时,征税对象数额是全部所得额,税基则是从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后的余额,在对个人所得征税时,税基则是全部所得中超过免征额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