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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地税二分局2010年一月份税法通报会内容
发布时间:10年01月19日  阅读次数:

一、 近期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4、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6、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7、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苏地税函〔2009247)

  1、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

  2、受托进行建筑业拆除的纳税人代委托方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拆迁补偿费,若被拆迁人依法不需开具发票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被拆迁人和开发人的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并与账目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四)、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283]: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核定征收的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外,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2、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3、关于征收方式鉴定

  (1)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要求填写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鉴定时,以上一年度财务核算资料为依据,完成鉴定工作。

  以后年度需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重新鉴定。未重新鉴定的,仍按上年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附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E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F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3)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纳税人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于次年改变征收方式。

  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且主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4)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4、关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的资产处理

  企业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时,应提供以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的历史成本资料,并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应按照正常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以后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5、关于亏损弥补问题: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五)、娱乐业营业税率调整

高尔夫球适用10%营业税率,其他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率5%

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11日(税款所属期)开始执行。

二、近期有关征管事项:

(一)、自20101月申报期开始,所有网上申报的单位必须经过CA认证后,使用自己的USB-KEY在大集中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原网上申报系统停止纳税申报。注:重点税源户报表仍在原网上申报系统中发送。

  企业在使用新的3.0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时,凡是涉及到已有税种鉴定的税目都要按期进行申报,如果是零税款的企业也要进行零申报,未进行零申报的将认为该单位未申报。如果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利股红等)是零申报的当月也应进行明细申报的发送。对查账征收企业预征利股红个人所得税如当月销售为零的,也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网上申报几点说明,由于目前地税使用3.0系统申报,各位纳税人要注意:

1、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一定要在3.0网上申报系统已提交报表中看到相关报表,才说明企业申报成功。如果在已提交报表中看不到相关报表,就说明没有申报成功。请企业重新提交,尽管会出现申报成功的提示,但必须在已提交报表看到提交的报表,才是真正的申报成功。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提交报表后,如果看不到已提交的报表,请点击刷新按钮,再察看,如果还是没有,请按上述要求操作。

2关于逾期申报。纳税人如果未按期纳税申报而逾期申报的,不能通过3.0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必须到纳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3、关于网上申报补报功能的使用。3.0网报补申报功能,只适用在申报期内纳税人发现漏报或少报的情况,如果过了申报期,纳税人必须到纳税服务厅上门申报。否则,纳税人在申报期后通过补报功能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也无法倒入地税3.0系统。

()2010年起,非税收入申报期限(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定于每年4月份一次性申报,具体项目为:防洪保安资金(个人)、人防建设资金、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职工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地方教育基金、城镇垃圾处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税发(2009285号《关于转让股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凡涉及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在股权转让过程有疑问的,请及时与税管员联系。

(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自201011日起开始受理,请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分局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请自觉、主动申报。

(五)、关于年度资产损失报批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精神,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下: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凡涉及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均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请需报批的纳税人至分局征收大厅办理资产损失的报批申请及附报资料的报送工作。资料受理截止日:年度终了后45天,请相关纳税人抓紧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六)、请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税的纳税人,可自201011日起,到地税领取相关资料,办理相关年度的减免手续。

(七)、税法通报会内容及相关工作通知的获取途径:登陆http://www.hsds.gov.cn/fjlj/DiErBinJu/Index.html 惠山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网页,在最新公告栏目中可以看到每月税法通报会内容及分局当前工作。分局在每月税法通报会后在网站上将及时把有关内容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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