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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楼中受贿 宁波鄞州两国税干部被判刑
发布时间:09年07月14日  阅读次数:

    宁波市鄞州区国税局办公室主任蔡林才、税源管理科科长胡伟忠受贿一案,经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日(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林才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胡伟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4年3、4月份,时任鄞州国税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胡伟忠,负责办理出售位于鄞州区石碶街道国税一分局原办公大楼一事。招标文件刚发出没多久,就有两个有意向的买楼者戴某和周某(均另案处理)找到了胡伟忠。他们拿出10万元给胡伟忠,希望胡能够帮他们中标。为了防止违法操作行为被发现,戴某和周某又通过胡伟忠将人民币10万元送给胡的上级蔡林才。最终在胡伟忠和蔡林才的帮助下,戴某和周某如愿买到了大楼。
    案发后,蔡林才和胡伟忠均主动退缴了赃款,又自愿认罪,其中胡伟忠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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