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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地税信息公开快报2009年第6期(总第71期)
发布时间:09年06月05日  阅读次数:

一、涉税提醒
(一)办税速递
1、2009年6月份需申报缴纳的税、费、基金: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收标准见附页)等,6月份地方各税费的申报征收期限为1日到15日。
2、2009年度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将于近期结束,请纳税人关注相关通知并及时领取2009年度征收方式鉴定通知。
3、为保证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及时准确开具,请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将明细申报及纳税申报的金额自行比对,如存在差异的,请尽快与管理员联系,补缴税款或补申报明细数据。
4、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需要开具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与分局相关税管员进行联系。
5、请纳税人继续按月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的发送和代扣代缴工作,并确保明细金额与纳税金额保持一致。
6、为确保纳税人顺利购领发票,请使用电脑发票尚未进行软件升级的纳税人速与地税机关或电脑公司联系,抓紧做好发票软件升级工作。用户在升级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及时与明见科技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510-82767171(日间) 13961866627(晚间) 联系地址:无锡市中山路88号1号楼2002室。
(二)办税贴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请纳税人及时进行印花税的征缴工作。
2、内资企业如有外籍员工需要申报工资薪金,需至惠山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领取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纳税手册》,按要求填写完整后携带相关资料至惠山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外籍人员登记。登记完成后每月在申报期内至惠山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3、网上申报时应仔细核对数据再发送。近期发现申请退税的企业比较多,其中有一部份企业都是因为申报错误而造成多交税款,为此,税务部门友情提醒企业办税人员网上申报时应认真仔细,在生成报表后一定要仔细核对各税种的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后再发送报表。
4、企业在通过综合服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时,须按照规定附报各类财务报表,以确保申报资料的完全准确。
5、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时申报涉及到的税种,逾期不申报将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进行相应的处罚。
6、为使社会化征收工作顺利推行,也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正常纳税,请尚未鉴定协议的纳税户尽快来地税机关签订扣款协议。
(三)重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1、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3、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4、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两招教您识别假发票
近期,地税部门在稽查和纳税评估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入账的发票中,存在着假的餐饮发票。同时,纳税服务中心也经常接到许多纳税人举报,在餐饮店消费后取得的发票,密码区刮不开或刮开后几张发票的密码相同。针对这种情况,地税部门提醒:三招可以识别发票真伪。
一看有奖发票密码
现在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使用的是有奖发票,这类发票采用物理防伪和数码防伪相结合的方法。发票联中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存在对应关系,密码是随机的,不可能出现密码相同的现象,如果几张发票密码相同,且刮开后密码不清晰,说明这个发票是假的,消费者可以在刮开密码区覆盖层后,通过电话和登录无锡地税网站,在“防伪有奖发票查询”中输入相关信息,就可以直接查询发票的真伪。
二看发票做工
有奖发票的发票号、奖区内容、密码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呈均匀点状分布。一般情况下,假发票做工粗糙,在票面上的发票号码和奖区内容不是用专用喷码设备喷上去的,而是打码机打印上去的,字体不是很清晰,密码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也不可能呈均匀点状分布。


二、税收提示
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必须真实合法
近日,地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的税前列支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企业发生的费用与个人发生的费用相混淆。一些企业为了增加企业成本,少交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采取以费用代薪酬的办法偷逃税款。二是企业发生的费用与法人及股东个人发生的费用相混淆。一些法人及股东,把平常自己的消费行为、生活开销作为企业的费用。三是本企业发生的费用与非本企业发生的费用相混淆。有些企业为了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收集与本企业类似但实际上不是本企业的费用,如:出租车费、过路过桥费、火车票、汽车票、加油票、汽车修理票等等。上述一些企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为此上述企业均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运输自开票单位必须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运输自开票单位年审的过程中发现运输企业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主要是:1、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员工鉴订的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3、企业的成本支出(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的归集入帐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无正常的报销手续;4、部分运输车辆未记入固定资产帐;5、个别企业为达到提高警戒线、多开运输发票的目的,伪造自有车辆的“合法手续”,骗取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运输企业纳税人:自开票企业必需严格执行自开票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伪造“合法手续”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可取消自开票资格。
无租用于经营的房产也应缴税
近日,地税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公司一直无租使用其他单位(个人)的房产用于经营,该公司认为该房产产权不属于本公司,没有计入固定资产,也未提取折旧费,因此认为不用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中“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个人)的房产,应该代缴房产税。由于无租使用他人房产,不以租金作为计算依据,应缴纳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对房产税计算使用从价计征方法,即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按税率1.2%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境外投资方在境外签订合同进行股权转让需缴纳印花税
近日,地税机关在对某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对此企业解释该项股权转让合同是境外投资方在境外签订的,且股权转让的结算也是在境外进行的,因此企业认为不需缴纳印花税。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该合同虽在国外签订,但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并且在国内有使用状况(如据以到工商进行变更登记、企业据以盈利分配等),因此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结转应规范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单位的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财务人员为了减少应纳税额,用综合成本法增加成本结转以减少帐面利润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目前仍有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为了核算方便,对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采取了“综合成本法”,即:以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分子,以产成品的期初存量与本期增量之和乘以销售价格作为分母,得出的比率乘以产成品的期初余额与本期借方发生额之和,推算出本期的主营业务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早已被取缔,代之以现在的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规范的成本核算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区分情况考虑个人所得税
近日,地税机关在对某有限公司评估中发现,该公司在08年将部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当时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评估人员依法补征其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对此,有些纳税人在认识上可能有误区,认为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而是将资金继续投入企业,转增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本公积的解释是: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其设置的明细科目有: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4、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5、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6、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7、资本公积——债务重组;8、资本公积——长期无法支付款项。对于以上8个明细科目,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而债务重组、捐赠和长期无法支付款项新准则已作为收入,在未分配利润中反映,其他3个科目在相关资产处置后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所以对于“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则涉及个人所得税,视同分配,即视同该公司将这部分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新政速递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投资高新企业满2年创业投资企业可减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享优惠的条件予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细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文件规定,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巧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境外中资企业判定居民企业原则明确
为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国税总局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规程》从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核定征收这四个环节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了详细规定。该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
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所指的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通知明确指出以下两类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通知进一步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的六项内容。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总局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近日,国税总局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投资损失的认定等八章,共有四十七条规定,详细地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12366热点咨询
发票类
1、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如何办理代开发票?
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应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相关资料包括:1、税务登记副本;2、发票领购簿;3、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如:合同协议等;没有签定合同、协议的,应当提供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原件)。
2、企业取得的发票抬头开具的是单位简称,是否可以入账?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33号)规定,除旅客运输(不含航空旅客运输)发票、公园门票、演出(体育)场馆门票和票面金额小于100元的通用定额发票等部分难以填列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具体范围另文下发)外,其他发票均应当填列付款方全称,否则不得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企业所得税类
1、我公司是酒店管理公司,主管税务分局是地税局,2009年办了一家酒店作为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因此,该新成立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
2、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能按照20% 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个人所得税类
1、个人参加商场购物抽奖活动取得奖品,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奖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按工作天数向员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否可以作为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5]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类:
1、企业将租赁的房屋提供给员工居住,企业支付了房屋租金后,又向员工收取了部分租金。请问企业向员工收取租金是否要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76号)第五条“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明确,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将租赁的房屋给员工居住并收取租金,属于转租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2、企业与境外单位业务往来,以外币结算营业额,应如何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该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其他类:
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城建税是不是也可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不可以退还。


附页: 非税收入征收标准一览表(6月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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