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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地税信息公开快报2009年第5期(总第70期)
发布时间:09年05月05日  阅读次数:

一、涉税提醒
(一)、办税速递
1、5月份申报缴纳的主要税费、基金: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社会保险费,地方教育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人防建设资金、城镇垃圾处理费、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征收标准见附页)等。
2、2009年5月份地方各税(费)的申报征收期限:对申报征收限缴期截止为15日的地方各税(费)统一顺延至2009年5月20日。
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结束,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请尚未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人(包括查帐和核定)在截止日前进行年度汇缴申报。
4、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联合年检的时间为今年4月1日至5月30日,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明确年检程序和要求。
5、请纳税人继续按月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的发送和代扣代缴工作,并确保明细金额与纳税金额保持一致。
6、为确保纳税人顺利购领发票,请使用电脑发票尚未进行软件升级的纳税人速与税务机关或电脑公司联系,抓紧做好发票软件升级工作,以免影响以后购票。
7、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即将开展,请纳税人及时关注无锡地税外网和电子办税服务厅相关涉税提醒,正确选择单位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办税贴士
1、无锡地税12366纳税服务短信平台即将上线运行,为确保能及时接收到纳税服务短信,请纳税人与管理员及时联系,核对征管系统中本单位法人、财务人员以及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若人员或手机号码有变动的,请第一时间通知管理员,以便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2、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出票方式有所改变,今年不再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需要开具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与各主管分局进行联系。
3、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发生变动的纳税人,应及时填写《房产、土地拥有(使用)情况申报表》并附相关变动证明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及时维护税源信息,免去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4、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企业如果改变了扣款银行账户,请及时至税务部门修改自己的银行账号,避免因扣款账户不符而导致无法扣款的情况。在此友情提醒,超过申报征收期而无法扣款成功的企业,将对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金。
5、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境内外劳务划分的原则,即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该点对外资企业尤其重要。原先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征收是根据境内外劳务的划分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则免税,现根据新规定,只要接受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应申报征收营业税(除有特别免税规定)。
(三)、重点解读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随着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关心和询问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纳税。根据财税[2007]61号文件规定,结合目前无锡地税的管理要求,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再次明确,并提请相关纳税人注意。
1、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收入,凡拆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拆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应按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必须在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当年到辖管税务机关备案,主要提供的资料是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企业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等。
4、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税收警示
支付非居民企业费用应注意扣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正式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者虽设立机构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无实际联系的,应交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近期,在对企业的日常征管中,我们发现,某化工装备厂所生产的轮船用锅炉由于出口的需要,需由具备资质的国外第三方来对其出口产品进行检验,并且按次支付费用。据了解,该第三方在中国境内并未设立机构,符合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源泉扣缴条件。因此,税务干部及时向企业宣传,最终该化工装备厂在第一时间办妥入库了该笔源泉扣缴所得税款。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企业在向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支付费用时应按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切实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日前,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的纳税评估中发现,2008年该企业年帐面支付职工工资与全年明细申报不符。经查,有4位外地员工领取的工资所得未纳入明细申报系统,企业也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了税款。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即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因此,请广大纳税人按月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并确保明细金额与纳税金额保持一致。

票表比对中发现申报错误现象较多
日前,某单位会计来地税局购买发票时发现该单位由于申报金额不实、申报营业税税目错误等原因造成网上发票管理服务系统无法正常出售发票,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提高购票效率,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在月初申报时应按实际开票金额如实申报,二是纳税人在月初申报时应按实际经营的税目申报,根据实际开票项目相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准确申报。三是定期定额单位按月按照《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核定的定额申报并缴纳税款,定额数大于开票数的按定额数申报,定额数小于开票数的按开票数申报。四是纳税人在计算当月(纳税)营业额时先抵轧退票额后再申报并缴纳税款。
以企业资金支付与企业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要缴税
在所得税汇缴期间,税务人员发现一有限公司管理科目中发生一笔购车费用,并多次计提折旧、列支汽车修理费等有关费用。但在企业固定资产科目中并无该车辆,经与企业会计沟通,了解得知:此车是老板儿子的车,车款由企业支付。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此,税务机关作出依法处理。
运输企业收取的车辆挂靠管理费应规范开票和申报行为
近日,地税机关对运输企业进行了行业纳税评估,从评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许多运输企业(含客运、货运)存在挂靠车辆,并向挂靠车主收取挂靠管理费的情况,在挂靠费的业务处理上,部分企业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和不规范的操作,主要概括为:1、对收取的挂靠费并入企业运营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营业税。2、因挂靠对象以个体业主居多,因此运输企业收取挂靠费大多不开具发票。
地税机关在此提醒运输企业,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运输企业向挂靠对象收取的挂靠管理费须按“营业税—服务业”项目,按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必须向对方开具正规的服务业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企业转让全部产权不征收营业税
近日,税务人员前往某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固定资产”科目无建筑房产类资产,财务人员说是租赁用房,但在进一步调查核定中发现,该企业系2007年由某厂改制而来,某厂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该有限公司,且有合法的《整体资产转让合同》,因该公司未能取得对方的发票而始终未能入账,该公司“自作聪明”地在财务核算上把已经在用的建筑物归为“租赁用房”,提取“租赁费”在税前列支。
其实,根据国税(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到所辖征管分局申请开具发票入账,对符合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及其及其附加税费。但是应该缴纳在用房产的房产税。同时根据财税字(1997)77号文第三条规定,发生在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后,该公司根据规定申请开具发票入账作为折旧依据,按房产原值补缴了房产税及相应的滞纳金,并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核定征收企业股票转让收入应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期间,地税机关发现有部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在账面上体现因股票转让获利而产生的股权投资收益(为“投资收益”的正数),或因股票转让亏本而产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为“投资收益”的负数),但未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对股票转让业务在获利的情况下只将差额部分计入“收入总额”或在亏本的情况下不计入“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地税部门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理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如:买卖股票),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以取得收入额(即收回、转让、清算时取得的收入全额)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若有该种未进行正确核算的情况,请抓紧时间在5月31日前即汇算清缴期内予以纠正。

三、新政速递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
近日,国税总局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就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专门发文予以了明确。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首先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与以往规定相比增加了 “企业因政策性原因从政府取得的处置相关资产的收入”这一内容。然后通知根据企业对上述收入的不同用途规定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最后通知明确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通知规定处理。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明确
日前,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做了进一步明确。通知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这两个通知是对过去五年已经实施政策的延续、修订和完善。修订完善后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二)扶持文化企业发展;(三)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四)鼓励技术创新。这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了原有优惠政策并延期5年,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先明确了信用担保机构免税的七个条件,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四、通告发布台
无锡市局成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
4月1日,无锡市地税局及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揭牌,标志着全系统维权网络的建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是市、区两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内设机构,主要职能是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纳税人的举报、投诉以及税务行政争议,并为纳税人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指引和服务;围绕纳税服务的职能定位,牵头组织税务机关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维权服务活动,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纳税人之家”建设,保护和实现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涉税权益。

12366热点问题:
发票类
1、请问电脑开具的发票是否还需要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才有效?目前,实际操作中很多电脑发票上没有盖章,请问是否有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电脑开具的发票也应当盖有开具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取得无开具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企业所得税类
1、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的。请问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哪些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新办企业的哪些费用属于开办费,应如何摊销?

开办费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及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4、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是各项条件要求同时满足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企业方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个人所得税类
1、我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广告费扣除限额调整了,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也比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企业支付给外籍人员的外币,应该按照哪个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税类:
1、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何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其他类:
1、2009年度,企业是否还需要申报粮物调和防洪保安资金等三项基金?
根据锡政办发[2008]25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市财政局通知,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按应缴费所属期期限在2008年9月1日以后的,从2008年9月1日起,不再征收;凡应缴费所属期期限在2008年9月1日以前,按原政策征收。
因此,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按应缴费所属期期限在2008年9月1日以后的,从2008年9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也不需要再申报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未停止征收,请企业仍按原政策申报缴纳。

2、无锡市惠山地税局征收的五项规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防洪保安资金(个人部分)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0元/人、年缴纳。
人防建设资金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元/人、年缴纳。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84元/人、年缴纳。
绿化费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8元/人、年缴纳。
义务植树统筹费按照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5元/人、年缴纳。
3、每月税法公告会的内容如何查询?
答复:税法公告会的内容在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sds.gov.cn/)中的“通知公告”中浏览,也可以在征收大厅领取。 


非税收入征收标准一览表(5月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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