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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地税信息公开快报2009年第4期(总第69期)
发布时间:09年04月05日  阅读次数:

一、涉税提醒:
(一)、办税速递:
1、4月份申报缴纳的主要税费、基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08年度汇缴、09年一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含利股红核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4月份对申报征收限缴期截止为15日的,统一顺延至20日。提醒: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所有税费的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前。
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请地税征管的查帐企业与核定企业尽早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4、请纳税人继续按月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的发送和代扣代缴工作,并确保明细金额与纳税金额保持一致。
5、为确保纳税人顺利购领发票,请使用电脑发票尚未进行软件升级的纳税人速与税务机关或电脑公司联系,抓紧做好发票软件升级工作。
(二)、办税贴士
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上市公司和年销售(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集团公司需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他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的,年度申报时需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纳税人可直接在无锡地税外网下载,汇缴时上报纸质材料,汇缴软件中无需录入。
2、企业在通过综合服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时,须按照规定附报各类财务报表,以确保申报资料的完全准确。
3、凡涉及“关、停、并、转及迁移”的单位,在相关手续没有办理结束前,仍需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对于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在尚未收到注销通知书前,仍应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对于未经营的纳税人,即使无需缴纳税款,也要进行零申报;对于已办理停业手续的纳税人,其中执行定额纳税的企业性质纳税人仍要进行申报(即零申报),个体户在申请停业后,不需再进行纳税申报。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源变动请及时办理税源变更。纳税人的房产、土地税源信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填写《房产、土地拥有(使用)情况申报表》并附相关变动证明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及时维护税源信息,免去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热点关注 
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扣款协议相关注意事项
    当前,我市大部分企业均已通过税库银方式扣缴税款。但每月仍有部分企业无法通过税库银正常扣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帐户余额不足;2、帐户状态不正确;3、协议签订有误。为避免征收期过后由于未扣款成功而加收滞纳金,请纳税人在征收期结束前至扣款银行查询是否已扣缴成功。若未扣成功可按上述因素查找问题,征收期内无法及时通过协议验证的,可直接上门打印税单后至银行缴纳。
    为提高扣款协议验证的通过率,在此请纳税人办理委托银行扣款协议时注意以下几方面:1、签订协议时各项信息要填写准确,特别是纳税人识别码、微机代码、主管税务机关三项不能填错。2、及时关注帐户余额情况。正常情况下请保证帐上余额充足。3、若帐户未年检或被冻结,则确定无法通过税库银扣款,请于征收期结束前到办税大厅补开税单并缴纳。4、企业若发生税务登记变更,包括地址、名称、主管税务机关等,需按新的信息重新签订协议。个体工商户在信用卡上扣款的,换卡后也需补签协议。5、请纳税人把协议交到银行后,提醒银行尽快将协议录入系统,以便税务机关发起验证。 
核定征收企业的利股红个人所得税需注意的事项
    从近期工作中地税部门发现,部分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故在计算缴纳纳利股红个人所得税时也认为该部分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剔除不计,造成少缴税款。
    根据地税部门规定,个人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企业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20%×个人投资者投资比例。其中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但是,核定征收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并入收入总额,应单独按以下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0%×个人投资者投资比例。
    在此地税机关友情提醒相关纳税人注意,核定征收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口径并非完全一致,计算办法也有不同。凡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予以正确计算个人投资者核定征收的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税额。如以前未注意导致已经少缴税款的,应立即自行补税和缴滞纳金,避免可能产生的更多滞纳金或稽查补税的罚款。

二、税收警示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的单位别忘缴纳资本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缴纳印花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对于新办企业应于账簿启用时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最近,地税部门对资本印花税收入进行了专项评估,发现有部分纳税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的情况,如新区某公司对近期政府增资部分,有15.7亿元新增实收资本未申报印花税,经税务人员核实,补缴资本印花税78万余元。在此提醒存在以下三类情况的纳税人:1、新办单位;2、投资方有增资的纳税人;3、有转增资本情况的纳税人,请及时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否则,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处以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试营业期间”须办理登记、正常缴税
    近日,有市民在某新开的餐饮店就餐后索要发票,商家称其处于试营业期间没有发票,他随即就拨通了地税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经过调查,发现该新办餐饮店目前正处于试营业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也没有领取相关的发票。在做好相关证据采集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补征了其试营业期间的相关税收,为其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解决了其临时经营的发票问题,将该单位纳入了正常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尚未实际使用的新增土地也应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日前,地税机关在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的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07年由于政府拆迁等原因,向政府购置了71235.3平米的土地,用于重新建造新厂房。至2008年10月实施税务检查,由于企业的新厂房仍在建造中,尚未实际投入使用,因此,企业认为该笔新增土地的土地使用税不需缴纳。而根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税务机关做出了查补07年土地使用税779786.08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补交了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企业新增的土地,不管房产是否建造完毕,该土地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根据土地转让协议只要已交付土地,那么,从次月起该笔新增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就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 
汇缴中暴露出申报额不实现象较多
    近来,随着地税机关汇缴工作的开展,在受理汇缴申报时,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计算出的应交数与实际已交数对比,存在少缴的情况。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有的企业不仅漏报、少报按季预缴的企业(个人)所得税,还有小部分企业漏报、少报基金,有的企业将基金的征收、停征混淆期限,导致少缴或多缴现象。
    对此,地税机关友情提醒,纳税人一定要如实申报收入,对于故意少申报、不申报的现象,如经查实一定依法严肃处理。 
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缴纳所得税
    在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地税机关对某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该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的增值税额记入补贴收入,但企业却把该项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剔除,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了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在此友情提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请类似此类纳税人,请在批准减免增值税的同时,不要忘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政速递: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09年底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批准将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09年年底。
    《通知》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两部门明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省地税局制定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专门制定了《预防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该办法对税务行政争议的内涵、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负责机构、税务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机制以及责任追究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市地税局积极贯彻落实省局实施办法,第一时间成立了市局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委员会以及下设办公室,力求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将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下调5%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根据开发项目所在三类地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均下降5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工预售期间形成的预售收入,需要依据其计税利润水平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新《办法》则降低了该项税率,即,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则维持了过去的标准,仍为3%。
《刑法》:“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法》自当日起施行。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主要作了3个方面的修改:
    修改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
    修改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
    修改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有新规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就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新政策将“合伙企业”的范围扩大。规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二是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现行规定执行。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四是合伙人按四个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新政策增加了“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两项原则规定,将更方便实际操作。
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
    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80号)通知要求通过落实以下举措,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一、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二、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三、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四、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五、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六、建立查询系统, 倡导维权辨伪;七、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发票类
1、请问取得哪些发票可以进行注册并参加电视抽奖?
凡2008年以后使用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房屋中介、其他服务业(沫浴、美容、理发、洗染、照相)行业的防伪有奖发票,除面额在20元以下(含)有奖定额发票以外,均可以通过注册参与电视直播抽奖。
参与电视直播抽奖的发票只能注册一次抽奖资格,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的发票不能参与电视直播抽奖。
另外,宜兴市专用的有奖发票不参与无锡市防伪有奖发票电视直播抽奖。
企业所得税类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请问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如何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请问企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请问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有调整?企业是否需要根据新的规定调整已经确认的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4、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电子设备的概念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中明确说明,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个人所得税类
1、公司有个别员工同时在其他企业工作,两处均发放工资。请问,我公司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基数怎么定,是按我公司开的工资算,还是两边加总计算,还是其个人将剩余部分自已申报?

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20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
贵公司对由贵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其他公司支付的收入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2、公司员工年工资收入超过12万元,公司有代为申报12万元个税的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任职单位对发放给个人的所得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具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可以委托任职单位代理申报,但是任职单位没有代为办理12万元自行申报的法定义务。


其他类:
1、企业转让旧汽车,签订的合同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企业转让旧汽车的合同,应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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