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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地税信息公开快报2009年第2期(总第67期)
发布时间:09年02月05日  阅读次数:

一、涉税提醒
(一)、办税速递
1、2009年2月份申报缴纳的主要税费、基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社会保险费等。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开始,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请应办理2008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尽早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3、2009年2月份(申报期)起按照2009年核定的营业额申报缴纳税款。
4、小规模纳税人的地方税费征收率降低。因自2009年1月起国税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地税部门也相应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地方税费征收率合计1.33%(不含基金)。
5、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所有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查帐和核定)均需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缴,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
6、2009年1月起,凡是市级以上重点税源户(含市级重点税源户),其会计报表都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二分局其中项目办税收走上门直报的企业,也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会计报表。
7、因发票管理系统升级,领购发票时:使用定额发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请带好上次或前次领购发票的存根;使用电脑发票、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可先行上报开票数据也可携带开票数据到办税服务厅。如有作废发票均需带好全部发票(不得少联次)。
(二)、申报解读: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征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2、若干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的类型及报送资料明确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将若干减免税项目的类型及报送资料明确如下: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要求
(一)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和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苏财税[2006]66号)
高校后勤实体需提供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成立批文;社会化投资的学生公寓需提供物价部门价格批准证明和高校统一收费证明;食堂需提供食堂的承包或承租协议。
(二)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苏国税发[2006]107号)
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办发[2008]1号)
由企业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当地物价部门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以上减免税项目均需提供报批类减免税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要求
(一)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向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24号)
(三)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苏财税[2007]14号)
以上减免税项目均应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三)、税收警示窗:
“六万元”抽奖让假票显原型
新年伊始,有市民在参与无锡地税网上有奖发票二次抽奖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一直保存着的某餐饮企业的百元面值发票居然是假发票,当即就拨通了网上提示的假发票举报电话。地税分局接到举报后当即对该餐饮企业现场检查没收假发票壹本,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市民取得餐饮、娱乐等有奖发票后要及时上网注册(http://invoice.wuxitax.gov.cn/dsfpcx/)或拨打12366电话,这样既能辨别发票真伪又可以参与网上二次抽奖。另外,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单位和个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奖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超标”养老保险不可随意扣除
近日,税务部门在对某公司进行2007年度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费用列支职工社会保险134488元,而2006年缴纳社会保险为111095元,两年差异较大。在进一步检查核对时,发现该公司因2007年度效益较好,就将本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23393元统一由公司缴纳了。该公司财务人员以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是社会保险,并非商业保险,就将保险费统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根据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而该公司07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已超过规定的标准,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保险费不得税前列支。对此,税务部门按规定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商品房自用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日前,税务部门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5至12月建设了一座办公楼待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竣工后,由于一直未售出,仍挂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产品账中。2007年6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承租的办公场所已到期。为了节约一些费用,于是该公司决定利用该办公楼办公。针对这种情况,税务人员指出,尽管是待售的房产,但转自用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说,税务人员要求其补申报房产税是有根据的。在经过税务人员的解释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相关税法规定补缴了房产税、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应申报印花税
日前,地税部门在对无锡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采用国际流行的SAP系统作为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在与其日本、台湾两家母公司进行原材料采购、商品销售过程中没有签订纸质合同,而是以电子订单的形式将采购销售信息储存在SAP信息管理系统内。税务干部仔细核对企业印花税的申报情况,发现企业电子订单形式的采购和销售合同未足额申报印花税,最终补缴印花税27万余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切勿认为只有签订纸质合同才需要申报印花税,各类电子合同(电子类应税凭证)同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新政速递:
市地税局出台帮扶企业发展四十条举措
无锡市地税局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工作要求,针对当前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出台了帮扶企业发展的四十条举措,用足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保企业发展、助经济增长、促税收增长,税企携手共渡难关。四十条举措包括全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扶持企业加速发展、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三农”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医疗卫生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及优化纳税服务九个方面。四十条举措内容详见无锡地税网站政策公开栏目《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扶企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新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税[2008]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又有新规定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地税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分工。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新规定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今年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外企及外籍个人改征房产税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要征个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7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此类所得是否缴个税没有明确规定。
纳税人应按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通告发布台:
关于开展有奖发票电视直播抽奖的通告(续)
继上期发布有奖发票电视直播抽奖的通告后,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在短短的17天时间里,有效注册发票份数就达到了29927份,1月17日晚上《地税新时空——有奖发票电视直播抽奖》第一期节目在无锡电视台经济频道进行直播,在15分钟的时间里,产生一等奖1个,奖金6万元,二等奖3个,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30个,奖金各500元,产生了较强的社会影响,为此,本期继续介绍有奖发票电视直播抽奖的通告相关内容。
无锡市区使用的地税餐饮、住宿、娱乐、旅游、房屋中介、其他服务业(沐浴、美容、理发、洗染、照相)行业的防伪有奖发票(含2008年以后使用的)均可以参与电视直播抽奖。定额发票面额在20元以下(含)不参与抽奖。
电视直播抽奖每月进行一次,一年12期,每期定于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六晚上8:45在无锡电视台经济频道进行直播,凡抽奖日当晚8:50前的注册发票都可参与当期的抽奖,抽奖日当晚8:50后的注册发票参与下期的抽奖;当期抽奖池中有效注册发票达到三万份以上(含)的抽取所有奖项,若当期有效注册发票不满三万份的仅抽取二、三等奖,一等奖空缺并滚入下期作为一等奖累计额。
消费者可以通过无锡市地税局网站(www.wuxitax.gov.cn)输入发票号码(20位)和密码进行发票注册(具体注册途径网站首页--有奖发票注册--有奖发票查询),或拨打无锡地税纳税服务电话(0510)12366根据提示进行注册,也可持发票原件到地税机关兑奖窗口进行注册。另外,短信平台即将开通。


四、12366咨询热点:
发票类
1、请问哪些发票可以在无锡地税局网站上进行查询?如何查询?
我局自2008年11月26日起在无锡地税局网站开通“发票查询”功能(登陆地址:http://www.wuxitax.gov.cn/  专题栏目“发票查询”),便于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查询发票开具情况。查询范围主要针对向无锡地税局领用发票的所有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查询分为:有奖发票查询、货运发票查询、电脑发票查询、其他种类发票查询、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查询(建安项目开票、临商开票)五个方面。纳税人对所持有的发票如有疑问需进行查询的,只需登陆无锡地税局网站,点击进入“发票查询”栏目,按需要查询的发票种类进入相关子栏目,按提示要求输入数据即可进行查询。

企业所得税类
1、2008年,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A企业员工被派往B企业工作,由B企业发放工资, B企业如何列支此人员工资?
A企业把员工派往B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属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劳务结算行为。B企业支付该员工工资时,应当取得A企业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凭劳务费发票局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税前列支是否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如果是固定资产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包括提前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类
1、无锡房产新政中,个人出售住房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锡政办发[2008]314号以及锡政办发[2008]331号等文件精神,自2008年11月21日起(含11月21日),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个人拥有的住房套数以夫妻双方合并计算,18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单独计算。
2、企业裁员支付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2008年度,个人在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满12万元,是否就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2008年度在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满12万元的,但是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税法规定的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的,或者个人有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规定情形的,仍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营业税类
1、个人转让住房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不征营业税?

自2008年11月21日起(含11月2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
根据无锡市政府办公室锡政办发[2005]72号文件规定,我市的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以上标准均含本数。

2、个人转让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不负担营业税,该住房购入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31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的起始时间做出如下明确:
个人转让(从一级市场)购买的商品住房,其房屋购入时间由原来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上注明的时间调整为购房合同的备案时间(具体合同备案时间以房管部门认定的时间为准)。
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其房屋购入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上注明的时间以“孰先”的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其他类:
1、粮物调已经停止征收了,防洪保安资金是否也停止征收?
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按应缴费所属期期限在2008年9月1日以后的,从2008年9月1日起,不再征收。
防洪保安资金未停止征收,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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