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 发布时间:09年02月20日 阅读次数: |
| 权力编码 |
3 |
| 项目名称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 类 别 |
行政处罚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 处罚依据、标准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承办部门 |
地税局 稽查局 各分局 |
| 对应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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