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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发布时间:09年02月20日  阅读次数:
权力编码 11
项目名称 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
类 别 行政处罚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处罚依据、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办部门 地税局 稽查局 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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