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 发布时间:09年02月20日 阅读次数: |
| 权力编码 |
11 |
| 项目名称 |
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 |
| 类 别 |
行政处罚 |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 处罚依据、标准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承办部门 |
地税局 稽查局 各分局 |
| 对应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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